讓法制走進校園的黑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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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走進校園的黑板報內容1: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本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國家都有法,但並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國家其內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法;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封建制國家法制的專制性質,但資產階級受階級本性的侷限,當有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時,就加以破壞,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制。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絡也有區別。聯絡在於: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於:法制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於人治;法制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涵則相對於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
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範性檔案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於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絡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範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管子·法禁》上寫道:“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商君書·君臣》上寫道:“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絡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絡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
同民主政治聯絡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兩篇》***。美國政論家T.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為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的***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制走進校園的黑板報內容2:
1. 法律的調整物件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係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互動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互動行為,就沒有社會關係。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2.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援。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3.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4.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5. 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6.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衝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7.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8.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9. 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10.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11. 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12. 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13. 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14. 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15. 警察是法庭的僕人。
16.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7.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18. 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
20.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