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證保險意思
保證保險承保的也是信用風險,它是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種保險。那麼你對保證保險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保證保險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麼是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式成熟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2] 。
保證保險雖具擔保性質,但對狹義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而言,擔保的物件卻不同,兩者是有區別的。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即被保險人。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保證保險的產生
保證保險首先出現於約18世紀末19世紀初,它是隨商業信用的發展而出現的。最早產生的保證保險是誠實保證保險,由一些個人商行或銀行辦理。到1852年—1853年,英國幾家保險公司試圖開辦合同擔保業務,但因缺乏足夠的資本而沒有成功。1901年,美國馬里蘭州的誠實存款公司首次在英國提供合同擔保,英國幾家公司相繼開辦此項業務,並逐漸推向了歐洲市場。
保證保險是隨著商業道德危機的頻繁發生而發展起來的。保證保險新險種的出現,是保險業功能由傳統的補救功能、儲蓄功能,向現代的資金融通功能的擴充套件,對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無異會產生積極的作用。但具體到法律的層面,對履行保證保險合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糾紛適用何種法律規範進行調整,以衡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引導保證保險這個“新生兒”茁壯成長,乃是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保證保險功能範圍
保證保險的功能在於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於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證保險的範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於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保證保險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保證保險合同是與主合同***消費貸款合同***處於並存關係,屬於雙方有償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被保險人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可按保險條款免責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賠。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處理其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和相應的保險條款約定。保證保險的適用及程式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係,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而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時,必須按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程式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應當依保險條款支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