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包含週六日嗎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結婚時,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那麼大家都關心的一個問題來了:婚假包含週六日嗎?關於放婚假是否包含週六日這個問題,小編先給大家一個肯定的回到:一般情況下,婚假包含週六日。

  讓我們來看一下一下的法律法規依據:
 

  婚假放假天數:

  婚假天數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檔案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係***,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係***。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檔案

  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週歲、女子為滿20週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週歲或者女子年滿23週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法律法規依據

  法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於婚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於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三、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延伸閱讀

  各地區婚假政策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稅局關於轉發《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勞險字第60號 頒佈時間:1980.03.10裡面轉發了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即[1980]勞總薪字29號檔案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週歲、女23週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週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