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經典案例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採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篇一
原告上海某裝置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某裝置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某電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順德某電器公司***均是生產抽油煙機等家用電器的企業,上海某裝置公司註冊了“多環+DUOHUAN”以及圖形的組合商標。
2007年8月~9月,有人在江西《慧聰商情廣告》釋出被告產品廣告,並在產品廣告右下方釋出“鄭重宣告”稱,××系列油煙淨化器是專利產品,市場出現的“康家”、“上海多環”等多個產品均是仿冒的。後經查實,該廣告嚴重失實。有資料顯示,廣告發布者劉某負責順德某電器公司在江西省各地區的產品推廣及產品銷售。法院二審後認定劉某釋出“鄭重宣告”的行為是被告的授權行為,劉某與被告均有過錯,判令兩者連帶賠償15萬元的民事責任。
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篇二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區工商局根據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的投訴,對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知名商品華燈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行為進行了調查。
經查,華燈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生產的優質產品,是北京市的著名產品。為了開發、研製“北京醇”,北京市牛欄山酒廠1992年以來共投入研製、廣告費用8000萬元,使得市場佔有率迅速上升。但是,自1995年10月份開始,市場上出現了仿冒“北京醇”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仿冒品。其中,北京盧溝橋酒廠生產的古德牌、盧溝橋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與北京市牛欄山酒廠所生產的華燈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相同,包裝、裝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經查,北京盧溝橋酒廠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共生產古德牌和盧溝橋牌北京醇酒52174瓶,印製帶有“北京醇”字樣的包裝盒68000套,已銷售47436瓶。
根據以上事實,房山區工商局認定北京盧溝橋酒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關於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之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北京醇酒,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和包裝物。
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篇三
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研製、生產的專利產品“水宜生”微電解制水器產品大規模投放市場後,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多次獲得各類獎項和榮譽,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場上出現一款名為“水益生超能奈米活性水杯”的同類產品,商品名稱的讀音與水宜生公司的產品完全相同,包裝、裝潢也極為相似。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認為“水益生”產品的生產者南京雄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和銷售者雷虹虹經營的南寧市博愛大藥房擾亂了市場秩序,違反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影響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業聲譽,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將南京雄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區高階法院審理認為,南京雄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未經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許可,在相同的產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南京雄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賠償水宜生公司經濟損失45萬元,並賠償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費用5萬元,同時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宣告消除影響;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銷燬全部與北京水宜生公司生產的微電解制水器包裝、裝潢相近似的超能奈米活性水杯的包裝、裝潢,停止生產、銷售包裝、裝潢與北京水宜生公司微電解制水器包裝、裝潢相近似的超能奈米活性水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