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總制錢的意思
注音 ㄐ一ㄥ ㄗㄨㄥˇ ㄓˋ ㄑ一ㄢˊ
拼音 jīng zǒng zhì qián
基本釋義
⒈ “經制錢”和“總制錢”的並稱,宋代的附加雜稅。前者始於北宋宣和年間,陳遘以發運使兼經制使督理東南地區財賦,加徵賣酒、典賣田宅的牙稅,常賦外的頭子錢,以及其他專案的稅金,稱經制錢。其後翁彥國為總制使,效其法別立名目徵稅,稱總制錢。
引證解釋
⒈ “經制錢”和“總制錢”的並稱, 宋 代的附加雜稅。前者始於 北宋 宣和 年間, 陳遘 以發運使兼經制使督理東南地區財賦,加徵賣酒、典賣田宅的牙稅,常賦外的頭子錢,以及其他專案的稅金,稱經制錢。其後 翁彥國 為總制使,效其法別立名目徵稅,稱總制錢。參閱 宋 羅大經 《鶴林玉露》卷七、《文獻通考·徵榷六》。
引宋 葉適 《監司》:“提刑司則以催趣經總制錢、印給僧道免丁由子為職,而刑獄寃濫,詞訴繁滯,則或莫之省焉。”
《宋史·職官志七》:“﹝ 乾道 ﹞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併委提點刑獄官督責。”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然則 宋 之所以亡,自經總制錢,而此錢之興,始於 亨伯。”
亦省作“經總錢”、“經總”。 宋 葉適 《黃子耕墓誌銘》:“經總制有額無錢,十收六七…… 子耕 會一郡成賦,法應隸經總者,以十年中酌取之,閣免其逋負。錢額均等,故態盡革,更為最矣。”
清 顧炎武 《讀<宋史·陳遘>》:“其後, 葉正則 作《外稿》,謂必盡去經總錢,而天下乃可為,治平乃可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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