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本熹

[拼音]:Wanguo Youzheng Lianmeng

[英文]:Union Postale Universelle,縮寫UPU

各國政府間商定郵政事務的國際組織,簡稱萬國郵聯。其宗旨是組織裹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透納乒視收滴瘢⒄褂收矯嫻墓屎獻鰨約霸諏λ薌暗姆段詬杌嵩憊蟮命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106.html' target='_blank' >郵政技術援助。

沿革

早在16世紀,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和各國人民之間往來聯絡的增多,歐洲幾個國家創辦了國際郵政業務。到19世紀,國際郵政業務有了很大發展,各國之間訂立的雙邊協議已不適應需要,於是在美國郵政部長M.布萊爾的倡議下,歐美15個國家於1863年5月在巴黎舉行國際郵政會議,協商郵件交換手續等問題。1868年,北德意志聯邦郵政總局長H.斯特凡提出召開國際會議,創立郵政聯盟的計劃。但受普法戰爭影響,一時未能實現。1874年9月15日至10月9日,德國、法國、英國、羅馬尼亞、瑞士、美國等22個國家的代表在瑞士伯爾尼舉行全權代表大會,簽署了第一個國際性的郵政公約,即《伯爾尼條約》,成立郵政總聯盟。1878年5月,郵政總聯盟在巴黎舉行第二屆代表大會,修訂了《伯爾尼條約》,改名為《萬國郵政公約》,並將郵政總聯盟改名為萬國郵政聯盟,總部設在伯爾尼。萬國郵聯規定了國際郵件轉運自由的原則,統一了國際郵件處理手續和資費標準,簡化了國際郵政帳務結算辦法,確立了各國郵政部門爭訟的仲裁程式。萬國郵聯的成立,使各會員國組成了一個郵政領域,溝通了各國之間的郵政聯絡,促進了郵政業務和技術的發展。1947年7月4日萬國郵聯與聯合國簽訂協定,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60年代以來,萬國郵聯利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資金以及萬國郵聯本身的特別基金和預算支出,承辦和實施了郵政通訊方面的援助專案,開展了郵政技術合作活動。

法規

1964年萬國郵聯第十五屆代表大會按照組織條例與業務規定分開的原則,將原《萬國郵政公約》分為《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和《萬國郵政公約》(含實施細則)。組織法是萬國郵聯的組織條例和萬國郵聯的法規的基本規定;總規則是實施組織法和正常進行聯盟工作的各項具體規定;公約包括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有關函件業務的規定等。以上法規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但是,會員國有權對《萬國郵政公約》某項規定提出保留,保留專案列入《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

郵政業務協定現有七項:《郵政包裹協定》、《郵政匯票和郵政旅行支票協定》、《郵政支票業務協定》、《代收貨價郵件協定》、《託收票據協定》、《國際儲蓄業務協定》、《訂閱報紙和期刊協定》,每項協定均有實施細則。這些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僅對參加國有約束力。參加國有權對協定某項規定提出保留,保留專案列入有關協定的最後議定書。

會員國

1948年6月以前在接收會員國上採取自由參加的辦法;1948年7月改為只有主權國家可以提出申請,並須獲得至少三分之二會員國的同意,才能取得會員國資格。1966年又改為:聯合國成員國只要正式宣告承認《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和具有約束力的各項法規,即可成為萬國郵聯的會員國;非聯合國成員的主權國家提出申請,仍須得到至少三分之二會員國的同意,才能被接納。截至1984年底,萬國郵聯會員國有167個。

機構

萬國郵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國代表大會,一般每五年舉行一次。常設機構有執行理事會、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和國際局。執行理事會(原稱執行和聯絡委員會)在兩屆代表大會之間根據郵聯法規的規定,主持郵聯的工作;現由40個理事國組成,一般每年舉行會議一次。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負責研究郵政業務的技術、經營管理和經濟方面的問題;現由35個理事國組成,一般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國際局負責與各郵政主管部門的聯絡、情報和諮詢工作。萬國郵聯的經費,包括各機構的活動經費和國際局官員的報酬,由會員國以交納會費的方式分攤。

萬國郵聯的定期刊物為《郵聯》雙月刊,用法、德、英、阿拉伯、中、西、俄七種文字出版。

為了磋商解決涉及國際郵政業務和技術方面的問題,萬國郵聯同其他政府間或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以及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等區域性郵政聯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

同中國的關係

中國於1914年3月1日加入萬國郵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曾派代表出席了萬國郵聯召開的有關會議。1951年5月21日中國在萬國郵聯的合法席位被剝奪。聯合國第26屆大會通過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以後,萬國郵聯於1972年4月13日通過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萬國郵聯的合法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