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輪機工作原理
[拼音]:Guoji Haishang Bipeng Guize
[英文]: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防止船舶相互碰撞而制定的國際規則。
沿革
機動船舶出現以後,國際貿易飛速發展,海上船舶越來越多,航速越來越快,貿易航線上通航密度越來越大,船舶碰撞的事故隨之增多,避碰規則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1863年英國和法國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明確發生碰撞事故後的責任,開始實行雙方共同商定的海上航行規則,並逐漸為美、德、比利時、丹麥、日本和挪威等海運國家所接受,其中若干重要條款沿用至今。1889年美國邀請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海運國家在華盛頓召開第一次國際海事會議,通過了第一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隨著航海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助航裝置的發展,規則作過 5次修訂。1910年、1929年和1948年國際會議上所作的修訂,沒有重大變動。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主持召開的1960年和1972年兩次國際會議,先後對規則作了重要修訂,產生了《1960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7年、1975年和1980年先後接受了1948年、1960年和1972年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對其中關於非機動船部分作了保留(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1960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第四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簽訂的《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附件,於1965年9月1日生效。主要是吸取“安德歷亞·多里亞”號與“斯德哥爾摩”號碰撞海難(見“安德歷亞·多里亞”號海難)的教訓,增加了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並用附錄形式對雷達的使用提出了建議。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的附件,於1977年7月15日生效。主要吸取“托裡坎榮”號海難等災難性事故的教訓,打破長期以來自由通航的傳統,把分道通航制(見船舶定線通航)納入規則,並對規則的結構作了重大改革。規則共有5章38條和4項附錄,內容包括:
(1)規則的適用範圍和有關名詞的定義;
(2)船舶在任何能見度情況下的行動規則;
(3)船舶在互見中的行動規則;
(4)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
(5)號燈和號型的適用範圍、定義和設定要求;
(6)聲響和燈光訊號的定義和要求。規則強調,船舶要經常採用一切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手段進行正規的“瞭望”和判斷有無碰撞危險,包括正確使用雷達和進行雷達標繪;船舶在任何時候都應以安全航速行駛,以便能採取適當而有效的避碰行動;讓路船應儘可能及早採取大幅度的行動,寬裕地讓清他船;直航船在保持原航向、航速的同時,一經發現讓路船未採取適當的避讓行動時,即應獨自採取操縱措施以避免碰撞;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當從雷達上判定存在碰撞危險時,應儘可能避免對正橫前的船舶採取向左轉向(除追越船外)和對正橫後的船舶採取朝著它轉向。
1981年11月19日國際海事組織第12次大會通過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修正案》,1983年6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