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氮

[拼音]:kongjianfa

[英文]:space law

關於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主要表現為國際條約的形式。截至1979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5個這類的條約。

(1)1966年12月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原則的條約》規定:各國有權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但不得據為己有,並不得在外層空間安置載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物體;發射國對發射物具有所有權、管轄權、控制權和追索權,並對發射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2)1967年12月的《營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層空間的實體的協定》規定:各締約國有義務對因意外事故而降落在本國的外國航天員給予援救並提供一切協助。

(3)1971年11月的《空間實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對發射國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在地面或飛行中造成損害或環境汙染的賠償責任和賠償程式作了明確規定。

(4)1974年11月的《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要求:凡向外層空間發射物體的國家必須向聯合國祕書長進行登記。這種登記制度是強制性的。

(5)1979年12月的《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規定:月球和其他天體專用於和平目的,禁止各種軍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體及其自然資源為人類的共同財富,應為所有締約國公平分享;締約國對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進行的活動承擔國際責任,防止環境的汙染和破壞。

這些國際條約對外層空間活動所作的規定有利於人類進一步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但尚存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主要是:外層空間的定義和定界及其主權範圍;地球靜止衛星軌道的性質和利用,包括制定關於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靜止衛星軌道這一有限自然資源的一般性原則;衛星廣播對別國的影響;航天遙感與被感國主權的關係;外層空間使用核電源對人類及其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