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衛星發射場
[拼音]:jichang xiaofang
[英文]:aerodrome fire fighting
對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發生事故的飛機進行的滅火工作。一般同時還要進行救援工作(見航空港救援)。
執行任務的飛機載有大量燃油,如發生事故,容易起火。因此,每個機場都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力量,以保證安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依據起降飛機的機身長度和起降頻率把民用機場分為9類(表1),並逐類提出配備消防車和滅火劑的最低限量(表2)。各類機場配備主要消防車輛的最低數量是:1~3類機場可不配備,4、5類機場1輛,6~8類機場2輛,9類機場2或3輛。此外,各類機場均應至少配備1輛快速調運車。
機場的消防工作通常由機場行政當局統一組織和指揮。消防人員應該經過專門訓練,具備熟練地操縱滅火設施的技能和救護知識,並熟悉常用飛機的結構特點。消防人員數額應根據機場類別和消防裝置的配備情況而定。當機場內有飛機活動時,消防人員和消防車必須在規定地點值班,隨時處於戒備狀態,在接到報警訊號3分鐘內要趕到出事現場,投入滅火工作。飛行指揮部門應與消防機構保持直接的通訊聯絡。此外,消防機構還應具有必要的可迅速清理事故現場的手段,如起吊、運輸工具,托架、移動破損機體的氣囊等設施。各機場,除配備好自己的消防力量之外,還應與城市和附近居民的消防組織建立協作關係,必要時互相支援。
消防工作的成效與道路條件密切相關,在規劃修建機場時必須妥善安排消防站的位置和應急通道的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