綴遺齋彝器款識考釋
[拼音]:Guoji Huobi Jijin Zuzhi
[英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為協調國際間的貨幣政策而建立的政府間的國際金融組織。
1944年7月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佈雷頓森林舉行的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有44個國家參加,會上擬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根據該《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開始活動,同年11月15日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華盛頓。在成立初期,成員國為39個,到1988年底增加到154個國家和地區。中國是創始國之一,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該組織中的席位長期被臺灣當局佔據。在中國政府的要求下,1980年4月,該組織通過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
宗旨
(1)為成員國在國際貨幣問題上進行磋商與協作提供所需要的機構,藉以促進國際經濟合作;
(2)促進國際貿易的均衡發展,以在世界範圍內促進和維持高水平的就業與實際收入,擴大生產能力;
(3)促進匯率的穩定,維持成員國之間有秩序的外匯安排,藉此避免競爭性的匯率貶值;
(4)協助並建立一項成員國之間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和匯兌制度,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
(5)在有充分保障下,用基金組織的資金暫時供給成員國,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機會糾正其國際收支不平衡,避免其採取有害於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6)爭取縮短和減輕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持繼時間和程度。
主要職能
(1)確定一項行為準則,以指導成員國的匯率政策、與經常帳戶專案有關的支付活動,以及貨幣的可兌換性安排;
(2)為使成員國遵守上述準則,當成員國糾正國際收支不平衡或避免其發生時,基金組織應向其融通資金;
(3)為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並在國際貨幣問題上進行協作提供一個講壇。
組織機構
基金組織的管理機構由理事會、執行董事會、總裁和副總裁以及業務機構組成:
(1)理事會。為該組織最高權力機關,由成員國各派1名理事和副理事組成。理事通常由各國政府的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擔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各國理事代表本國政府對理事會討論的問題進行投票表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接納新會員國;批准變動基金份額;批准調整會員國貨幣平價;決定會員國退出基金組織;批准修改基金組織章程,以及討論並決定有關基金組織和國際貨幣制度中的重大政策問題。
(2)執行董事會。為該組織負責處理日常業務工作的常設機構,由22名執行董事組成,其中5名由佔基金組織份額最多的5個會員國(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委派,中國和沙烏地阿拉伯各委派1名,其餘15名由按地理區域劃分的15個國家集團推選。職責是:定期處理各種行政和政策事務;向理事會提出年度報告;對會員國的重大經濟問題,特別是有關國際金融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全面研究。
(3)總裁。由執行董事會推選,為該組織最高行政領導人,併兼任執行董事會主席,總管基金組織的業務工作。總裁下設副總裁協助工作。
表決權
基金組織的重大問題都要由理事會或執行董事會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作出決定。該組織對投票表決權的規定是:
(1)每一會員國都有 250票的基本投票權;
(2)在基本投票權的基礎上,按各會員國在基金組織中認繳的份額,以每10萬美元增加一票;
(3)會員國投票權的多少,基本上取決於該國所認繳份額的多少;
(4)基金組織中一些重大問題要有80~85%的贊成票才能通過。
在基金組織中美國繳納的基金份額最大,擁有的投票權佔全部投票權的20%以上,所以擁有最大的表決權和否決權。
資金來源
主要由成員國所繳納的份額、借入資金和信託基金構成。成員國向基金組織繳納的基金份額是基金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繳納份額根據各成員國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進出口貿易額等經濟指標來確定。基金組織最初規定,成員國所繳納份額的25%應為黃金,75%為本國貨幣;1978年4月第二次修改的協定條款,取消了以黃金繳納條款,改為以特別提款權繳納。基金份額的計算單位最初以美元計值, 1969年以後改為特別提款權。基金組織的另一資金來源是向會員國借款。1962年10月,基金組織根據“借款總安排”,從“十國集團”借入 60億美元,以維持美元匯率的穩定。1974年和1975年,又向石油生產國和發達國家借入69億特別提款權,以解決石油消費國國際收支困難。1977年基金組織又從部分會員國借入資金建立了“補充貸款”。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基金組織還有權向成員國官方機構或民間私人機構借款,以擴大資金來源。此外,從1976年開始,基金組織還按市場價格出售庫存黃金,其銷售收入也是一項補充資金來源。
業務活動
主要集中在:
(1)監督成員國的外匯安排與外匯管制。基金組織為了維持並完善國際貨幣制度,要求各成員國與基金組織及成員國之間進行合作,在經常專案交易的支付以及貨幣的可兌換性方面遵循有秩序的外匯安排及措施,並維持一個穩定的匯率制度。
(2)與成員國進行磋商,包括定期的年度磋商、特別磋商和補充磋商。磋商的目的,一是使基金組織能夠履行監督會員國匯率政策的責任,二是有助於基金組織瞭解會員國的經濟發展和政策措施,從而使基金組織能夠迅速處理會員國申請貸款的要求。
(3)為成員國之間就國際貨幣問題進行磋商與協調提供一個國際性講壇。
(4)金融貸款。基金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能或業務活動,就是當成員國面臨暫時性的國際收支不平衡時,向成員國提供資金援助,以支援成員國進行必要的經濟調節,恢復國際收支的均衡。根據國際收支失衡產生的原因不同,基金組織所創立的貸款種類有:普通貸款(包括儲備部分貸款和信用部分貸款)、中期貸款、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緩衝庫存貸款、石油貸款、補充貸款、信託基金貸款等。所有這些貸款都具有以下特點:a.貸款物件只限於政府;b.貸款用途僅限於解決借款國的國際收支逆差;c.貸款期限短,一般為5~10年,另含寬限期3~4年;d.貸款數額受份額限制。
此外,基金組織還為成員國培訓政府官員;向成員國提供有關財政、貨幣、國際收支政策以及銀行、外匯、外貿制度和統計方面的技術援助;設立地區和專業機構,收集和交流各地貨幣金融情報,對世界經濟和國際貨幣金融事務進行經常性研究,並定期出版多種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