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拉西奧斯,P.B.

[拼音]:Luolatefa

[英文]:Rowlatt Acts

英國殖民當局於1919年頒行的鎮壓印度民族解放運動的法令,由在印度供職的英國法官S.A.羅拉特為首的委員會起草,故名。該法包括《印度刑法修正案(1919年第 1號)》和《刑法非常權力法(1919年第 2號)》,統稱“平時戒嚴法”。

蒙塔古-切姆斯福德改革方案公佈後,印度總督於1917年12月10日任命羅拉特委員會研究處理所謂印度社會治安問題,目的在於使英印殖民當局在戰時法令失效後,繼續保有特殊的鎮壓權力。同月召開的國大黨加爾各答會議決議,對此表示堅決反對。

經過近一年的醞釀,羅拉特委員會起草了上述兩項法案,試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續變相實施《印度戰時國防條例》。法案建議授予印度總督和印度各省殖民當局以下述“非常權力”:在沒有逮捕狀的情況下,可不經起訴而對認為具有顛覆政府之嫌疑的任何印度人進行“預防性”逮捕和搜查;不經審訊即可無限期拘押任何被捕的印度人;被捕或被拘押的印度人不得聘請律師、證人和辯護人;在審理涉嫌顛覆政府案時,取消陪審團制度,由當局 3名法官合議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判決的印度人不得上訴;當局可以限制群眾集會規模,有權命令有礙社會治安的“危險人物”到當局指定的地點居住;增置城市安全設施;警方有權解散群眾集會和示威遊行。

根據羅拉特委員會的建議,上述法案於1919年1月19日公佈,2月16日提交議會討論,遭到全體民選議員和政府指定的非官方議員的抵制。M.K.甘地於2月9日致函總督,以示抗議。同時在孟買和印度其他城市建立“薩蒂亞格拉哈同盟”反對羅拉特法案,罷工、罷市和抗議浪潮遍及全印各地。1919年3月21日,上述法案在印度人民的抗議聲中於中央立法議會依靠官方多數獲通過,立法生效並載入《印度法令全書》。該法剝奪了印度人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被稱為“黑色羅拉特法”,激起了印度人民新的反英鬥爭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