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吉爾
[拼音]:xingshi diyishen chengxu
[英文]:criminal procedure at first instance
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的初次審判。為了慎重處理案件,在現代的刑事訴訟中,各國法院都實行數級審判的制度,即根據法定程式,案件須經數級法院審判才能終結。第一審就是法院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判。第一審程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的訴訟階段。第一審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並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責問題作出裁判。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上訴,或者在提出上訴以後,沒有被上訴審法院撤銷,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予以執行。
中國刑事第一審程式
第一審程式的任務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案件,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調查核對各種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並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解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麼罪、應不應該判刑以及判處什麼刑罰的問題,從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應得的懲罰,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包括:
案件受理
審判機關接受案件決定予以審理,在訴訟程式中稱為受理,案件的受理是審判程式的開端。
人民法院對於經過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先就案件是否具備法定的開庭審判的條件進行審查。即首先通過閱卷,審查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犯罪性質的認定是否準確,偵查是否合法,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審判人員審查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審理前準備
第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後,為了保證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被告人,並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在必要時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3)將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5)先期公佈公開審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但是根據1983年9月2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為了迅速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迅速及時審判,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規定的關於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項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
法庭審理
人民法院依法組成法庭,對案件進行實體上的審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的問題,作出裁判的活動。法庭審理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程式。
法庭審理在法律規定的各項審判制度和訴訟程式的保障下進行。除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其他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並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法庭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除罪行較輕經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派員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出庭的檢察人員發現審判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有權向法庭提出糾正意見。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享有辯護權,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對於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應當保障所有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以上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法庭審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對證據,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的裁判。在法庭審理中,審判長主持審判活動的進行。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要求訊問、發問、發言和辯論,都須經審判長許可。審判長負責指揮值庭人員、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審理的程式由5個階段組成:
(1)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3)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5)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案件判決必須向當事人宣告。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可以當庭進行,或者另定日期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 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定期宣判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延期審理
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開庭時間審判,或者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理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法院可以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理進行的原因消失後,再行開庭審理。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合議庭認為案件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需要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調查的;
(4)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外國刑事第一審程式
在公訴案件的受理上,各國採取的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公訴人提起公訴後,管轄法院均須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進行審理。如英國由治安法官審查,美國對重罪由大陪審團審查,法國由預審法官和上訴法院起訴庭審查。在聯邦德國,第一審法院對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有預審調查的程式。當被起訴人在對起訴書所表示的意見中,請求在審判前取得某些證據或對開始審判程式提出異議,聲請預審調查,或者檢察官聲請進行預審調查時,法院應當進行預審調查。檢察官在聲請開始預審調查時,應當詳細說明被告人及其被起訴的罪行。預審調查的範圍應以能夠作出開始審判或撤銷對被起訴人的控訴的決定為限。凡不迅速取得、審判時就會喪失的證據,或者對於被起訴人準備辯護是必要的證據,在預審調查期間,都應當進行調查,盡力取得。在預審調查進行中如果發現必須對檢察官聲請中未列舉的人或罪行進行調查時,調查審判官在緊急情形下應依職權主動進行必要的調查活動。預審調查,可以訊問被起訴人,詢問證人、鑑定人。根據預審調查的結果,被起訴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法院便應當作出開始審判程式的裁定。拒絕開始審判的,法院應當命令撤銷對被起訴人的控訴,並應將拒絕開始審判的裁定通知被起訴人。
《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綱要》規定: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案件,以及審判員不同意起訴書的結論或必須變更對被告人的強制處分的案件,先在法院的預審庭審理。預審庭由審判員1人和人民陪審員 2人組成。檢察長必須參加預審庭。預審庭不傳喚證人和鑑定人,通常也不傳喚被告人。預審庭不公開進行。法院在預審庭作出將被告人交付審判的裁定,或發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或終止案件的訴訟,此外也解決強制處分的問題。在將被告人交付審判時,法院在預審庭可以取消起訴書中的個別控訴專案,或適用規定較輕罪行的刑事法律,但不改變控訴的措詞。
法庭審理
英國、美國實行辯論式程式。法庭審理時,首先向被告人宣讀起訴書內容,告知他可作的幾種答辯。然後,訊問被告人是否承認自己有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承認犯有起訴書所指控的罪行,法庭就不用召集陪審團,不經聽證和辯論,立即作出有罪判決。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辯,否認有犯罪行為,法庭即應召集陪審團,進行調查證據和辯論。先由起訴方面陳述和提證;再由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陳述提證之後,由提證的一方先對證人進行詢問,再由雙方進行交叉詢問。法官只是主持調查,而不主動進行查問。詢問證人和辯論結合進行。交叉詢問和辯論完畢,由法官向陪審官就適用法律和證據的運用問題作總結提示。然後陪審團評議,就被告人是否有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問題作出裁斷。陪審團應當全體一致通過,才能作出裁斷。如意見分歧,可再次評議。意見仍不一致,即可作出多數裁斷。但重大的犯罪案件或無罪的裁斷,必須是一致的裁斷。如果連多數裁斷也無法作出,法官就應宣佈解散陪審團,改期另行組成陪審團重新審理。在宣告陪審團作出的有罪裁斷以後,職業法官再對判刑問題作出決定。有的當庭作出判決,有的另期判決。
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的刑事訴訟中,法庭審理程式採取職權原則。審判長有權採取一切他認為為發現案件真實情況所必需的措施。1975年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查明事實真相,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地採取足以證明一切事實真相的證據以及對作出決定必要的一切證明方法”。具體程式大體上是:先由審判長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檢察官、公訴律師、辯護人和被告人經允許,也可詢問證人、鑑定人。書證應當宣讀。調查證據結束後,進行終結辯論。先由檢察官,後由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言。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然後進行評議判決。在法國和聯邦德國,法官和陪審官共同就案件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投票裁決。
蘇聯《刑事訴訟綱要》規定,第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直接審查案件的證據。公訴人、受審人、辯護人、被害人,以及附帶民事原告人、附帶民事被告人和他們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時,在提供證據、參加對證據的審查和提出申請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具體的程式略同於大陸法系國家。
延期審理
各國刑事訴訟法均有規定。在英國,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陪審官或被告人突然患病,起訴方要求休庭提取物證或傳喚其他未在預審中提出的證人等情況時,法官可以宣佈休庭,延期審判。如果延期較長,可以解散陪審團,在重新開庭時另行組成陪審團。在英美法系國家,當陪審團裁斷定罪以後,為了補充蒐集某些材料,例如,關於被告人健康狀況、精神狀態或社會活動情況的材料,關於被告人的前科情況、緩刑表現或在監獄表現的材料,以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時,法官也可以宣佈休庭,延期宣判。
在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延期審判和中斷審判之分。前者如遇有不遵守傳喚和審判之間的期限(自傳票送達之日起到開庭之日,相隔期間至少為1個星期)時,審判長應當通知被告人有權申請延期審判。後者如在審判時,檢察官對被告人的其他犯罪行為追加公訴時,可以中斷審判。中斷審判是在裁定中斷審判程式的問題上恢復審判,而延期審判的案件必須重新開始審判。短期中斷審判由審判長裁決。聲請延期審判由法院決定。中斷審判期間總計不超過10日的,可以恢復審判;中斷總計超過10日的,審判重新開始。
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停止審判的程式。在被告人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時(如顯然應做出無罪、免訴、免除刑罰或駁回公訴的裁判者除外),被告人因病不能到庭時,在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明上不可缺少的證人因病在審判日期不能到庭時(認為在審判日期以外進行調查為適當的除外),法庭以裁定停止審判程式。
1960年《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由於被傳喚的人沒有到庭,或者由於必須取得新的證據才能審理案件時,法庭應當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