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平衡法
[拼音]:wenwu Gailun
[英文]:Cultural relics
在時代上,一般區分為古代文物和近現代文物。在類別上,可根據不同的標準將其歸為不同的類 (見文物分類)。文物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見文物價值),沒有價值的文物是不存在的。它對於科學研究,對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有重要作用 (見文物作用)。
“文物”一詞的淵源與概念演變
“文物”一詞最早見於《左傳》。《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宣告以發之;以臨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後漢書南匈奴傳》中有“製衣裳,備文物。”唐代詩人駱賓王在《夕次舊吳》詩中,也使用了“文物”一詞。從記載看,“文物”當時主要是指體現禮樂典章制度的禮樂儀服等器物,與現在所稱的“文物”,雖有聯絡,但尚屬兩種不同的概念。而唐代詩人杜牧《題宣州開元寺水閣》詩“六朝文物草連空,天澹雲閒今古同”句中所說的“文物”,其概念已較前有了發展。宋代以降,隨著金石學的發展,把青銅器和石刻等稱為古物,將古代器物稱為古董、骨董、古玩、古器物。
在近現代,古物、古器物等稱謂依然存在。同時,由於近代考古學、博物館學的興起,古物的概念不斷髮展,內容不斷擴大。1930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佈的《古物儲存法》,就包括了考古發掘物件。另一方面,“文物”一詞又開始使用, 所指物件也擴大到古建築、古器物、古物以至整個歷史文化遺存。1939年,陝甘寧邊區政府“為調查古物、文獻及古蹟事”,發給各分割槽行政專員、各縣縣長的訓令中使用了“文物”一詞。1947年,膠東文物管理委員會成立,它是山東民主政府成立的第一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1948年,東北行政委員會根據《中國土地法大綱》,在哈爾濱成立了東北文物管理委員會,同時頒佈了《東北解放區文物古蹟保管辦法》和《文物獎勵規則》法令。至此,“文物”一詞的概念和涵義與現在已完全相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繼續使用“文物”一詞稱謂歷史文化遺存,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文物範圍
文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它的範圍很廣,涉及各個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下列各項應由國家保護: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古代文物與近現代文物
包括了中國從古至今的全部文物。古代文物的年代下限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計算到1840年鴉片戰爭,即中國近代史的開端;另一種是計算到1911年,即中國封建王朝被辛亥革命推翻。近現代文物的年代起始,大都從1840年算起。
古代文物
指古代歷史發展程序中遺留下來的遺蹟和遺物,也稱古代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遺存,範圍十分廣泛。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極其豐富和燦爛的文化遺產,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文物考古工作者發現的文物史蹟和出土文物數以萬計,對研究中國及人類發展史提供了珍貴的例證。古代文物分兩部分。其一是文物史蹟,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其二是文化遺物,包括內容很廣,其中主要的是各種古器物、古書畫和古文獻。就古器物而言,包括石器、玉器、陶器、骨角牙器、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鋅器、瓷器、漆器、竹木器、紡織品、工藝品等等,而每一類器物中,又包括若干種器物。這些文化遺物,反映著社會發展、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情況,是科學研究的重要實物資料,是博物館等文物收藏機構的主要收藏品。
近現代文物
主要有革命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等。
革命文物是中國人民革命鬥爭中遺留下來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內涵的文物,是當年革命鬥爭最生動、最忠實的記錄,是革命歷史的見證,是對廣大群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教材。
民族文物是反映一個民族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蹟和遺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它們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一個民族近現代的社會發展、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是研究民族歷史,特別是研究少數民族歷史的實物資料。有些少數民族由於歷史的原因,沒有本民族的文字或關於本民族歷史的文字記載。在這種情況下,該民族的歷史文化遺蹟和遺物,就成為研究該民族歷史的唯一可依據的材料,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民族文物還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能夠幫助各族人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提高和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激發各族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間風俗、習慣等民俗現象的遺蹟和遺物。其範圍很廣,包括衣食住行、生產、信仰、節日活動等各方面,涉及全部的社會生活和文化領域,既反映經濟活動和相應的社會關係,又反映上層建築的各種制度和意識形態。民俗文物作為不同風俗的代表性實物,可使人們瞭解到一個民族或本民族某個地區風俗文化的發展和變化,瞭解到這些民俗現象怎樣規範和促進人們的社會生活,並使之鞏固、發展,或得到調整。
參考書目
李曉東:《中國文物學概論》,河北人民出版社,石家莊,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