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法勤工儉學運動
[拼音]:guojia dang’an quanzong
[英文]:state archives fond
歸國家所有,由國家統一管理的具有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歷史意義的一切檔案的總和。
國家檔案全宗的思想是1918年6月1日《列寧檔案法令》首先提出來的。該法令中規定:“所有作為主管機關的政府機關檔案館一律撤銷,其中所保管的案卷與檔案從現在起組成統一的國家檔案全宗。”“為了更科學地利用檔案,為了便於保管和節約開支,應根據統一管理檔案的原則儘可能地把國家檔案全宗的各個部分集中起來。”1941年3月29日、1958年8月13日,蘇聯部長會議曾先後批准頒佈過《蘇聯國家檔案全宗條例》,1980年4月4日又批准了新的《蘇聯國家檔案全宗條例》,規定“蘇聯國家檔案全宗是歸蘇聯國家所有的具有政治、國民經濟 、科學、 社會文化或歷史意義的檔案總和 ”,“是全體蘇聯人民的共同財富,由國家負責保管”。蘇聯共產黨和共青團的檔案不納入國家檔案全宗,而歸入蘇共單獨的統一的檔案全宗。波蘭、羅馬尼亞、阿爾及利亞、扎伊爾等國家在檔案工作中也確立了國家檔案全宗的思想。
在中國,國家檔案全宗也稱“國家全部檔案”。這一思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總結中國檔案工作的經驗和借鑑蘇聯檔案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1955年12月8日國家檔案局 《關於改“芬特”為“全宗”的通知》第一次提出。195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國家檔案工作的決定》規定:“國家的全部檔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革命歷史檔案和舊政權檔案,都是我國社會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文書材料,都是我們國家的歷史財富。”並規定了集中統一地管理國家檔案的原則。國家全部檔案按歷史時期劃分為兩大部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的檔案。包括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 部隊、團體、 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檔案,以及國家徵集或個人捐獻的著名人物檔案。這部分檔案還在不斷產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的檔案。這些檔案又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主要是從1919年五四運動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人民政權、軍隊、社會團體和革命活動家所形成的檔案;另一部分主要包括歷代王朝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政權機構、政黨、社會團體、著名人物以及為國家所接收的外國在華機構的檔案。
國家檔案全宗的實質,是解決檔案所有權和國家檔案管理原則的問題。建立國家檔案全宗的目的,是為了統一、分級管理國家檔案,維護國家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