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薩爾斯,P.
[拼音]:zongjiaoxue
[英文]:science of religion
以宗教為研究物件的社會科學。是一門研究感性事實的經驗學科,而非論述哲學主張的規範學科。因而,它既不同於以神靈之存在為前提的神學,亦有別於論證不存在神靈的無神論學說;而以存在於社會、歷史之中的宗教現實為客體,考察其觀念、行動和組織的形式與內容;研究其起源與演化的過程及其產生與存在的基礎,並探索其性質、規律和社會作用等。
簡史
宗教學發展經過大致如下:
早期的宗教研究
早在公元前 6世紀,主張一神論和抽象神論的希臘埃利亞學派哲學家色諾芬尼曾觀察到:色雷斯人和衣索比亞人分別按照各自民族的臉形來塑造本族神靈的相貌,他據此推論,如果動物能夠繪畫或雕刻,也將各按自己的形象來塑造各自的神靈。公元前3世紀,馬其頓王迦善德的寵臣、昔勒尼學派作家歐黑美魯在用故事體寫成的《聖史》中說,他曾在印度洋一海島古廟的金柱上發現古代史籍的銘文,根據銘文的內容,他認為當時為世人所敬奉的眾神,都是古時的英雄人物、國王、部族祖先或地域征服者,後來分別由景仰者、臣民、子孫或被征服者加以神化而來的。但這些議論都未直接涉及神靈之有無,而是將神靈及其來由作為考察物件來研究的。在古代,這類研究一直只停留於某些事實材料的記錄和零星的議論上。
在中世紀,一些不同宗教派別的神學家(尤其是歐洲的基督教神學家),在傳播宗教的競爭中,對各種宗教作了一些對比研究。以後,隨著典籍考證和古代遺蹟的發現,對宗教歷史的研究雖有所推動,但大都仍未同神學分離。
宗教學的誕生
近代,不少哲學家曾對宗教進行了論述。19世紀中葉,在達爾文提出生物演化論前後,孔德和斯賓塞分別提出了關於社會演化的學說,並推及宗教的起源和演化問題。孔德認為,以宗教而言,人類思維的演化,經歷了“神學階段”和“形而上學階段”,這兩個階段的宗教體現於對神靈的崇拜;在人類思維的演化開始進入“實證階段”時,宗教亦必演化為以人類本身作為崇拜物件的“人類宗教”。斯賓塞認為,宗教起源於對祖先鬼魂的崇拜,各種宗教行為和觀念,皆由此推演而來。
隨著社會學、人類學和近存原始社會考察的發展,對各種宗教現象進行具體探索的學術活動亦逐漸開展。1866年,英國人類學奠基人泰勒提出了“萬物有靈論”的假說。1873年F.馬克斯·繆勒在其《宗教學導論》中首先提出了“宗教學”這個名稱,後來被視作宗教學正式誕生的標誌。
宗教學的發展
繆勒主要是依靠比較語言學的研究,尤其是對古代東方(印度、波斯等)宗教典籍的語文進行考察,藉以分析研究人類宗教觀念的起源和發展。後來他被認為是宗教學的語言學派創始人。他認為:宗教起源於人們的“原始神聖感”,神話則出自“語言弊病”。他通過對語言的分析來探索人類觀念的發生和發展,這固然有一定意義,但畢竟作用有限,藉以推匯出的論斷往往帶有很大的臆測性。這種方法後受到很多非議,尤其是來自人類學派的非議。早在繆勒明確提出上述主張之前,泰勒在1871年發表的《原始文化》中認為:原始人從經驗中產生靈魂觀念後,從而認為萬物皆有靈,最後產生神靈觀念。此說後來被他的後繼者馬萊特修改為“前萬物有靈論”,認為原始人在形成萬物有靈觀念之前,先認為宇宙間普遍存在著一種非人格的生命力的觀念。英國人類學家弗雷澤深感現實事例比演繹推論更為重要,他收集了數量巨大的例項,彙編成《金枝》及其續編,以論證他全力加以肯定的黑格爾的設想:“在宗教時代”之前,曾存在過一個“法術時代”,並指出農業文化的出現和發展,對於許多宗教觀念和行為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人類學派雖然十分重視考古發掘和對近存原始社會考察的成果,但一些早期人類學家大多未能親身深入實地考察,取得的第一手資料。他們的設想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難以證實的。20世紀以來不少人指出,至今尚未發現任何歷史例證,足以認定在史前人類中確曾存在過萬物有靈和前萬物有靈的觀念。還有人指出,馬萊特設想的根據,只是對英國傳教士科得林頓的一篇通訊的誤解:這篇通訊所報道的美拉尼西亞土著的曼納觀念,同馬萊特所說的那種前萬物有靈觀念並不相同。
宗教學的心理學派和社會學派都比人類學派(尤其是早期英國人類學派)更加重視對實際情況進行直接觀察。奧地利精神分析學派倡導人弗洛伊德著重對個人的潛意識活動進行觀察、分析;他的學生榮格進而對社會性、集體性的深度意識(他稱之為“集體無意識”)活動作考察研究。他們的研究對探索神話產生的過程提供了有價值的啟發。在法國,倡導從社會學角度對宗教進行研究的杜爾幹十分重視對近存原始社會進行實地考察。他從對澳大利亞土著圖騰觀念的考察而提出“社會單原”(主要指氏族)是形成宗教的重要因素,並指出圖騰受到敬重,是由於它被認為是本氏族的象徵。故對原始人來說,宗教正是社會本身的“神聖化結晶”。
晚近以來,人們日益感到,在宗教的研究上,尊重事實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美國原始社會考察家波阿斯效法摩爾根,長期深入美國西北部印第安部族中進行考察。他發現:原始人的理性思維能力尚不發達,並且用與文明人全然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聯想和表述概念。他還發現,原始儀式同神話的關係是:儀式在先,然後才產生出對儀式動作之有效性作出解釋的神話。
19世紀中葉,馬克思、恩格斯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原理論述了宗教的本質、作用以及發展規律。之後,列寧又對宗教的社會根源、認識論根源作了系統的論述。俄國及西歐的一些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如普列漢諾夫等也對宗教問題有所闡發,從而形成了馬克思主義者的宗教觀。
分支體系
宗教學的分支體系是在各個時期從不同角度對宗教進行研究探索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但各家學說體系並不完全一致。當代宗教學大體有下列各個分支:
基礎學科
就產生的先後來說,先是出現比較宗教學,後為宗教史學,最後又出現宗教現象學。
(1)比較宗教學。早在宗教學正式形成之前便已出現。當初只不過是對各種不同的宗教進行比較,研究者大都著眼於論證自己信奉的宗教優於其他宗教。18世紀法國耶穌會士拉菲託則常被推崇為近代比較宗教學的倡導者,而稱色諾芬尼為比較宗教學的先驅。拉菲託曾對北美印第安人的宗教、希臘-羅馬宗教和基督教的一些習俗和觀念作了較詳細的對比研究。19世紀後期以來,比較宗教學漸成為宗教學的分支學科之一,並同宗教史學、宗教現象學緊密結合,對二者的各種發現進行比較研究。也有人認為,比較宗教學和宗教現象學二者學科內涵重疊,而主張將比較宗教學納入宗教現象學的。
(2)宗教史學。在近代宗教學的產生過程中形成。對各種宗教的歷史進行記述和考證由來已久,但對宗教這一社會現象的起源和歷史發展進行研究並探索其規律,則在近代才逐漸展開。宗教史學已成為宗教學的核心學科。但學術界對這門學科任務的認識尚不一致;有人認為,應將各不同宗教視為獨特的歷史現象來進行單獨考察,避免把一切宗教都勉強納入預先設定的“共同本性”。亦有人認為:雖然預先作出缺乏事實根據的設想是不科學的,但宗教史學既要研究各個宗教實體的歷史,也需要從各種宗教的歷史發展中總結出共同的、帶根本性、規律性的東西來。
(3)宗教現象學。這個學科形成較晚,各家之間的意見分歧也較多。有人認為,本學科的著眼點應放在各種宗教中的類似現象上,如神靈觀念、祈禱、祭司等;並應將它們從各個具體歷史境域中離析出來,按範疇而不是按歷史來進行綜合研究;主要研究與宗教現象有關的意義和內部構造,不必追問它們之間在時間上的先後和因果關係。也有人認為,宗教現象學必須同宗教史學密切結合。因為在不同的歷史境域中,許多互相類似的現象雖在形式上似乎屬於同一範疇,實際內容可能差別很大。目前學者們大都認為宗教現象學不是一種規範的而是記述的研究。研究的方法可劃分為:(a)採取科學與常識相通的自然態度;(b)本質直觀;(c)形象直觀。宗教現象學的研究受到其他現象學如胡塞爾的哲學現象學,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等影響很大。現代宗教現象學的內容和物件與宗教民族學已難於區別。
此外,也有一些學者將宗教哲學列入基礎學科。
應用學科
宗教與社會生活各方面都有一定關係,任何制度的國家,都存在著如何認識和對待宗教的問題。它促使人們除對宗教的各項根本規律進行研究外,還在這種研究的基礎上也對各項有關的現實問題進行研究,提供諮詢和服務。這樣的研究,構成宗教學的各項應用學科。
應用學科在不同社會結構和不同國家中,研究的課題不盡相同,通常大致有“宗教與民族關係”、“宗教與國際關係”、“宗教政策研究”等學科。有些國家還有“教會與國家”、“世俗法與宗教法”、“各教關係”,以至“宗教與婦女問題”、“宗教與和平問題”等。
宗教學的基礎學科和應用學科的任務分工和著眼角度固然有一定的區別,但互相之間存在密切的關係。應用學科常需向基礎學科尋求基礎理論的指導,同時又不斷通過應用而驗證有關理論的正確性,並發現其不足之處。基礎學科也從應用學科的成就中得到啟發而不斷擴大眼界,並促使自己不斷地深化和發展。
邊緣學科
宗教學同各種其他學科具有多重邊緣關係,並在宗教學與其他有關學科之間形成了不少邊緣學科,大致可分為:
(1)工具學科。主要有宗教語言學、宗教考古學、宗教社會調查等;
(2)經驗學科。主要有宗教社會學、宗教民俗學、宗教心理學等。目前這些學科已發展為宗教學的重要學科;
(3)藝術學科。主要有宗教文學、宗教劇、宗教音樂、宗教美術、宗教建築等。
主要研究課題
在宗教學的研究中,下列的各項主要課題,一般都受到各分支和各學派的共同重視。
宗教的起源與演化
這是宗教學中的一項根本課題。早在宗教學尚未正式形成之前,這一課題幾乎已被所有把現實存在的宗教現象作為研究物件的學者所注意。
這個課題首先探索的具體內容是:
(1)宗教開始出現的時期;
(2)宗教產生的具體過程;
(3)宗教在經歷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發生的變化;
(4)各階段的社會變遷對宗教的發展變化的影響;
(5)各種宗教在相應的歷史階段中所起的社會作用。其次,還須進一步研究:
(1)在宗教最初出現時,人類社會出現了哪些過去尚未具備的主、客觀條件,致使宗教有了產生的可能;
(2)在大體相類似的社會發展階段中,不同地域、民族、國家、社會集團和階級的獨特社會、歷史條件等對各種不同宗教型別的形成、分化、相互關係等所起的作用。最後作出較有事實依據的論證,來探索宗教產生演化的規律。
世界宗教學界對宗教演化問題存在一些爭議。例如:一些宗教學者不贊成以泰勒、馬萊特等為代表而被稱作進化論學派的主張,認為宗教產生後,便一步步從低階“進化”上去,即從萬物有靈觀念起,中經多神觀念,最後再進化到最高階的一神觀念。蘇格蘭宗教學家朗格在所著《宗教的形成》一書中提出了反駁泰勒萬物有靈論的意見,認為不少原始民族很早便有了“高位神”的觀念。朗格死後,一些原始社會的考察發現為他的說法增加了例證。20世紀20年代以來,奧地利宗教學家施米特提出退化論學說,認為宗教在最初階段是建立在原始一神論之上的;以後不是向上“進化”而是向下“退化”到多神論。無論是進化論還是退化論,目前都不能被普遍接受。而多數人的觀點則認為:宗教從一開始,便同整個人類社會的演化一起不斷演化,至於演化的具體形式,並不出於同一模式。
宗教的定義
在歐洲,當近代宗教學尚未產生之前,曾流行過一些古典式的宗教定義。最突出的是:通過對“宗教”一詞的拉丁文 religio和三個相關動詞的原意來進行考證而作出宗教的定義。這種詞源考證法顯然是不科學的。有些基督教神學家認為宗教是“人與神的關係和交往”。這樣的定義當然只能作為神學定義而無法作為宗教學的科學定義。在宗教學形成的過程中,泰勒力圖把宗教史上出現過的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的所有的宗教都概括起來,得出一個共通的、最低限度的定義,稱宗教是“對精神體(超自然體)的信仰”。這個定義合理地排除了某些連神靈也沒有的、臆造出來的“宗教”,例如孔德的“人類宗教”、費爾巴哈的“愛的宗教”等。但此定義只涉及觀念方面,並沒有涉及宗教的本質屬性,無法排除一些還不是宗教的事物,如雖承認有神,卻並不對神禮拜求告的巫術、神話和某些唯心主義哲學同宗教相區分。
這些過於簡單的定義未能被普遍接受。後來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定義,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弗雷澤的定義:宗教是人們向所認為高過於人的權力作出討好與求和,這種權力被信奉為主宰大自然和人類生活者。
馬克思主義產生以後,馬克思主義者對宗教的本質、作用提出了新的觀點。恩格斯認為:“一切宗教都不過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在這種反映中,人間力量採取了超人間的力量的形式。”
宗教的正確定義要既能集中地如實反映宗教的根本屬性和組成要素,又能科學地明確限定宗教學的研究範圍,分辨宗教與相鄰社會現象的界限。完整的定義一般應包括:
(1)相信超自然體的存在;
(2)認為超自然體的意志和行動能夠影響現實世界和人生的禍福;
(3)信仰者因而對之禮拜、求告。這樣的定義同宗教的產生和歷史演化過程亦相符合。
宗教的分類
隨著宗教學研究在深度和廣度上的日益發展,對宗教進行分類的需要也日益明顯。產生和流傳於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社會環境中各式各樣的宗教,雖然都具有宗教的基本屬性,而在許多具體方面又具有自己的特點。一些宗教可能在某些方面相同,而又在某些方面相異。另外,從不同的研究角度出發,也常常需要按照不同的原則進行分類。這樣便形成了不同的分類方法。主要有:
(1)按宗教起源和演化階段來劃分,有原始宗教、古代宗教、歷史宗教;
(2)按流傳範圍來劃分,有氏族-部落宗教、民族宗教、世界宗教;
(3)按政治關係來劃分,有強制性全民化的國家宗教、保有特權但同時容許其他宗教並存的國教、可以合法存在的非國教、非法的祕傳宗教、中世紀作為農民-平民革命鬥爭思想武器和組織紐帶的民間祕密宗教;
(4)按神靈數量劃分,有多神教、輪換主神教、單一主神教、單拜一神教、二元神教、一神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