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布
[拼音]:jiti qiye suodeshui
[英文]:collective-own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中國對從事生產經營的集體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法人所得稅。集體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來源。對集體企業徵收所得稅,是國家參與集體所有制工商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措施,對於聚集國家財政資金,調節企業利潤分配,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和加強企業財務監督,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都有重要意義。1985年以前,中國對集體企業一直是按工商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徵稅。國營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改為徵收所得稅後,為了實行合理負擔政策,對集體企業利潤水平進行必要的調節,並完善集體企業所得稅徵稅辦法,有助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1985年4月11日國務院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年7月22日財政部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而建立了單獨的集體企業法人所得稅徵稅制度,主要內容是:
(1)凡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都是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2)納稅義務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國家允許在稅前列支的稅金、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3)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八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1000元以下的,稅率為10%,最高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55%。
(4)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徵,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
(5)為了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和支援農業生產,以及邊遠貧困地區改變經濟落後面貌,對集體企業所得稅還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減免的照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