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爾南德斯,G.

[拼音]:Faguo zhengzhi zhidu

[英文]:political system of France

法國資產階級在近現代為實現其專政所採取的以單一中央集權制為核心,議會制、總統制和半總統制交替使用的共和政權組織形式和統治方法。

沿革

公元前2世紀,羅馬帝國征服法蘭西民族的祖先高盧人後,在高盧設定行省,實行奴隸制,建立與羅馬帝國相仿的行政機構。羅馬皇帝通過高盧貴族進行統治和徵稅。從 5世紀開始,法國逐漸向封建社會過渡。由於推行分封制,國家長期處於割據狀態,形成法國早期的封建割據君主制。從14世紀開始,國王為加強王權,打擊教會勢力,開徵新稅,召開了由僧侶、貴族和市民代表參加的三級會議,形成了國王和等級代表制相結合的等級君主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蘭西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從16世紀起,法蘭西出現了中央集權,國王統治全國的領土,中止三級會議,建立了官僚制的御前會議。從此,法國由等級君主制發展到“朕即國家”的君主專制制。17世紀後半葉,君主專制制發展到頂點,王權空前強大(見歐洲中世紀政治制度)。

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起近代資本主義政治制度。此後,法國政治風雲多變,階級力量對比關係不斷變化,經歷了君主立憲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反覆更替的過程,直到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的誕生,才最終確立了法國資產階級共和國政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相繼建立了第四共和國和第五共和國。它使法國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使法國共和政治體制臻於完善。

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政治制度(1792~1804)

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後,於1791年召開制憲議會,制定憲法,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並賦予國王很大權力。1792年在人民的壓力下,國民公會廢除君主立憲制,建立了共和制,成立了法蘭西第一共和國。1793年雅各賓派政府頒佈憲法。憲法規定,法國是統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國;實行三權分立;確立議會共和制,最高立法機構為一院制的立法會議,議員由年滿21歲的男子普選產生;最高權力機構是由24名成員組成的執行會議,成員由各省的選民會議選出。公民除享有《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勞動權、受教育權、獲得社會救濟權,以及對侵犯人權的政府的起義權。雖然由於法國政局多變,這部憲法未能實施,但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的建立,徹底摧毀了封建主義政治制度,初步確立了近代法國資本主義政治制度。

1794年7月發生了反革命的熱月政變,雅各賓派政府被推翻。1795年大資產階級通過憲法,廢除了普選權、直接選舉制和一院制,立法權屬於兩院制的立法會議,行政權屬於督政府。1799年拿破崙·波拿巴政變上臺,集大權於一身。1804年拿破崙建立帝制,以第一帝國取代了第一共和國。

法蘭西第二共和國政治制度(1848~1852)

1830年巴黎發生“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七月王朝實際上是君主立憲制,代表一小撮金融貴族集團的利益,它不僅受到法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的抵制,也引起廣大工農的不滿。1848年法國爆發了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蘭西第二共和國。

第二共和國實行總統制。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普選產生,任期4年,掌握軍政大權,有權任免總理和政府成員。但總統權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簽訂條約須經議會批准。議會仍為一院制,擁有較大權力;它不受監督和不可解散,擁有立法、宣戰、媾和、批准條約權。公民享有較為廣泛的民主自由權。1848年,路易·波拿巴當選為總統。他加強總統的權力和地位,獨攬大權,並於1852年稱帝,建立了法蘭西第二帝國,結束了第二共和國政治制度。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政治制度(1870~1940)

1870年法國在普法戰爭中失敗,法國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國,恢復了共和政體,成立了法蘭西第三共和國,但政權被資產階級組織的政府篡奪。法國與德國簽訂割地賠款的條約。資產階級政府的喪權辱國行為激起巴黎人民的極大憤慨。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裝起義,奪取政權,建立了巴黎公社(見巴黎公社政治制度)。但不久,巴黎公社便被資產階級反動派所鎮壓。巴黎公社失敗後,法國人民與共和派一起同保皇派進行長時期的較量,終於在1875年國民議會上通過了憲法,確立了共和政體。

第三共和國實行多黨議會制。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院由普選產生,擁有立法權和監督權。參議院由間接選舉產生,有權否決眾議院的決議,對眾議院具有極大的牽制作用。總統是國家元首,由間接選舉產生,任期7年,連選連任。總統擁有相當大的權力,有權任命軍政要員,提出法案和解散眾議院。內閣由總統任命,但內閣要對議會負責。隨著各階級和政治力量的發展變化,內閣改由議會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成。第三共和國政治制度是共和主義和君主主義妥協的產物,總統、議會和內閣之間處處表現了平衡。1940年5月德國法西斯入侵法國,第三共和國結束。

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政治制度(1946~1958)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法國左翼力量佔絕對優勢和在國際強大民主潮流影響下,制憲國民議會制定了新憲法,並於1946年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成立了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第四共和國也實行多黨議會制,國民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它擁有制定法律、監督財政、批准條約、授權總理組閣和倒閣權,以及同參議院聯合選舉總統的權力。政府組成和政府施政綱領必須得到國民議會的批准。總統是國家元首。權力十分有限。參議院權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對國民議會的牽制甚小。公民權利進一步擴大,除享有《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的民主自由外,還享有一些經濟權和社會權,如社會保障、貧困救濟、罷工權、婦女參加選舉和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第四共和國還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公務員制度。由於國民議會的權力過大,立法權和行政權彼此牽制的機制遭到破壞,致使政府軟弱無能,內閣更迭頻繁,而黨派林立和變化無常又造成政局危機和政局動盪。第四共和國存在的12年中,法國政府更換了24屆,平均壽命不足6個月。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政治制度(1958~)

隨著時間推移,第四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已不能適應50年代法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的需要。1958年戴高樂政府主持和制定了加強總統權力和行政權力的新憲法,同年9月經公民投票通過,法國進入第五共和國時期。

政權組織形式

實行半總統制。它是介於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的一種國家政權形式。主要特點是:

(1)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7年,連選連任。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權力的核心。憲法規定,總統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穩定;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共同體協定與條約的保證人。總統除擁有任命高階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佈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

(2)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機關,對議會負責,其權力和地位比以前大為提高。除擁有決定和指導國家政策、掌管行政機構和武裝力量、推行內外政策等權力外,還享有警察權和行政處置權、條例制訂權和命令釋出權。總理由總統任命,領導政府的活動,對國防負責,並確保法律的執行。實際上總理須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政府成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免。

(3)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其地位和作用較第四共和國有所下降,原擁有的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三大傳統權力受到總統和政府的限制。如議會的立法內容和範圍縮小,彈劾權受到嚴格的規定。議會無權干預總統選舉和總理的任命。

地方制度

實行中央集權制。80年代權力下放,增設大區,地方政府由原來的省、市鎮兩級變為大區、省和市鎮三級。通過改革,取消了中央對地方的監護,加強了地方議會的自治權,從而改變了數百年來的高度中央集權,緩解了高度官僚集權的弊害。

公務員制度

第五共和國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制度。它對第四共和國的《公務員總章程》作了修改和補充,並制訂了專門的章程。這些章程把文官的考試、錄用和培訓結合起來(見法國公務員制度)。

政黨制度

實行多黨制。法國政黨眾多,不夠穩定,政黨的分裂、合併、改組和新建時有發生,政黨之間經常組成或解散聯盟。第五共和國成立後,政府通過對選舉法的改革,使黨派相對減少,並保持相對穩定。1944年以來,歷屆政府都是由一黨或多黨聯盟組成的政府(見法國政黨)。

公民權利制度

公民除享有《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勞動權、工會權和社會保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