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澤七郎(1914~ )
[拼音]:haishang baoxian
[英文]:marine insurance
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對發生海上災害事故造成船舶、貨物的損毀或者導致運費的損失,給被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海上保險的發展是同海上國際貿易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在運輸期間,船、貨遭遇意外事故引起的各項經濟損失,會影響貨主、船主、承運人和銀行等國際貿易中有關各方的利益。由海上保險提供經濟保障,可以避免受損方蒙受無法預測的經濟損失,保證國際海運和貿易的正常進行。
海上的風險比較大,出事的機會多,伴隨著海上貿易活動的開展,客觀上有解決意外損失補償的要求。遠在公元前2000年,就出現了共同海損。到公元前300多年又有船舶抵押借款制度的產生。這些解決海上損失補償的形式,都是海上保險的萌芽。到14世紀末,在義大利才形成了近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17世紀以後,對殖民地的經濟掠奪,使英帝國在世界貿易和航運業上具有壟斷優勢,倫敦也成為海上保險的國際中心,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保險單格式和倫敦保險協會的條款、具體做法等,對世界各國的海上保險有深遠的影響。儘管這種影響由於其他發達國家推行本國保險制度和發展中國家民族保險事業的興起而有所縮小,但目前世界上有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的國家中,幾乎有2/3採用英國保險單格式和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中國海上保險幾乎全部為外商保險公司所操縱,成為帝國主義進行經濟掠奪的一種手段。只是在建國以後,隨著人民保險事業的建立,才有了自己的海上保險,有效地為國家對外經濟交往服務。
海上保險的種類
主要分為:
(1)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由海上運輸工具承運各種物資的意外損失。
(2)船舶保險,保障船隻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期間遭遇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
(3)運費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為船舶發生意外事故引起預期運費收入的損失。
(4)船東責任保險,又稱船東的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簡稱保賠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船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對船員與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洩油汙染海域後的清除責任以及油汙引起的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海上保險合同
經被保險人要保,保險人承諾,海上保險合同即告成立。這種合同是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人承擔賠償義務的補償協議。被保險人必須對投保的財產或利益有利害關係,還要在訂約過程中,據實申報有關保險標的主要情況,否則可以宣告保險合同無效。作為保險合同書面憑證的保險單,必須將保險專案、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保險期限或航程以及保險條件等確切列明。貨物運輸保險單可以隨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轉讓而背書轉讓,船舶保險單則不能轉讓。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合同均系定位保險,即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對保險標的約定價值,作為計算賠款的根據,而不受保險標的在受損當時價值漲落的影響。
中國的貨物運輸保險
保障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平安險的責任範圍為負責賠償因自然災害、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運輸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互撞、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裝卸、轉讓時落海造成的損失;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水漬險的責任範圍為除負責“平安險”的全部責任外,還加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損失。一切險的責任範圍為負責賠償除戰爭和罷工等危險以外的一切外來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對用特殊方式運輸的物資,如珍藏貨物、散裝桐油等可以按照適應其物性的保障範圍負責。此外,還可以承保由於戰爭和罷工所造成的損失。對船舶保險的保障險別分為全損險和綜合險。全損險的責任範圍為負責賠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船隻的潛在缺陷或船長、船員等疏忽造成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綜合險的責任範圍為負責賠償“全損險”責任範圍內各種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共同海損犧牲與分攤;碰撞事故(見海上船舶碰撞)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人身傷亡除外)以及救助費用。
國外保險市場對船舶保險的保障險別,名目繁多,有:綜合險、絕對不負單獨海損責任險、絕對不負損壞責任險、全損險等。
海上保險的國際統一問題
海上保險是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航運事業的開展而發展起來的,自然具有國際性。貨物運輸保險的發貨人,即賣方,和收貨人,即買方,往往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他們分別受到不同國家的法律約束。船舶的失事,也經常是在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國外。有關保險事宜的處理,關係到不同國家的法規和條例。早在1901年,國際法協會從統一國際海上保險法規考慮,曾制訂出《格拉斯哥海運保險規則》,企圖減少海上保險合同所引起的爭議,但一直未被廣泛接受。1964年在日內瓦舉行的第 1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簡稱貿發會議)上,曾對海上保險的法律和單據問題作出決議:主管國際組織應研究可否採用海陸空運輸保險的統一條款。1979年在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航運立法工作小組第6次會議上,對統一海上保險法律及保險單進行研究和討論,未能達成一致協議。會議決定由以後召開的國際航運立法工作小組會議,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