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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Lusuo

[英文]: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法國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出身於瑞士日內瓦鐘錶工人家庭,長期生活貧困,曾從事學徒、僕役等當時被認為低微的職業。1750年因發表一篇關於科學與藝術的應徵論文而聞名。曾和百科全書派D.狄德羅(1713~1784)等人交往甚密,並曾為百科全書撰稿,後因觀點不同而分離。1762年因發表《社會契約論》和《愛彌兒》(又名《論教育》),遭法國當局追捕,被迫先後逃亡瑞士、普魯士。1766年應哲學家D.休謨(1711~1776)邀請遷居英國,不久關係破裂,翌年回巴黎居住,1778年在貧困和孤獨中逝世。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1755年發表,為盧梭法律思想代表作之一。在這一著作中,盧梭提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平等的,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產生了不平等。土地所有制的出現產生了財富的不平等;伴隨國家的出現產生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當暴君出現時,不平等發展達於極點。他提出了以革命推翻暴政的結論:暴力支援暴君,暴力也推翻暴君,一切都按照自己正確的自然行程前進。

《社會契約論》

舊譯《民約論》,在這一書中,他首先重申了上述結論: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人們應當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他認為人類原來生活在自然狀態中,由於生存受到威脅,才通過社會契約組成國家;這一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尋求一種結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體成員共同的力量來保護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同時互相結合的每個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並且仍象過去一樣自由。人們放棄自然的權利而獲得約定的權利,仍然是自由和平等的;當社會契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又恢復了原來的權利。通過社會契約所產生的結合就是國家或主權者。盧梭堅持人民主權的思想,認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屬於人民,是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從而引伸出建立民主共和國的結論。

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意的行為,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它的政府形式如何,都可以稱為共和國。他十分強調立法者的作用,認為立法權屬於人民而且只能屬於人民。為此,他反對分權學說,反對代議制,甚至認為凡不經人民親自批准的法律一概無效。他強調立法權不同於行政權,強調主權者(國家)不同於政府。因為立法權屬於人民,即屬於作為主權者的公共體;行政權不屬於主權者的職能,而是由政府合法行使的。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者,是臣民和主權者之間的中間體。

盧梭認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自由和平等。他並不認為自由就是個人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他聲稱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支配。

法律的分類

盧梭將法律分為4類:

(1)政治法,規定全體對全體的關係或主權者對國家的關係,也即表明人民的兩重身份:既享有主權又服從主權。如果這種法律是明智的話,就可以稱為根本法。

(2)民法,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或成員對整個共同體的關係。

(3)刑法,涉及不服從與懲罰的關係,是對違反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4)風尚、風俗,尤其是輿論,它們是最重要的法律,這類法律並不銘刻在大理石或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中,形成國家真正的體制。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時,它們可以復興並代替那些法律。

盧梭的政治法律學說為當時行將到來的美國獨立戰爭、特別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為《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奠定了理論基礎,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作用。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18世紀的偉大思想家們,也和他們的一切先驅者一樣,沒有能夠超出他們自己的時代所給予他們的限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