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五京
[拼音]:baoxian
[英文]:insurance
為了應付特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通過訂立合同實現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它以概率論計算損失分攤金,集合多數經濟單位共同籌集資金而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按簽訂的保險契約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於約定的特定災害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進行補償或給付,從而保障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構成保險的要素是:
(1)危險的存在並導致經濟上的憂慮;
(2)建立保險基金;
(3)訂立保險合同。
沿革
保險的初級形式,產生於海上航運貿易。遠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到海難時,為避免船隻和貨物同歸於盡,往往拋棄一部分貨物,造成的損失則由受益各方分攤,形成了“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這一原則就是保險(也是海上保險)的萌芽。人們所知最早的保險單,為熱那亞商人G.勒克維倫於1347年10月23日開立的承擔聖·克維拉號船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單。1400年,海上貸款與損失保證分別成為兩個專營行業,開始有了專門經營海上保險的商人。到16世紀,隨著海外貿易的迅速增長,買賣保險合同普遍盛行。17世紀中葉,開始出現專門經營保險的組織,如1667年成立的倫敦倫巴第街房屋火災保險商行,1676年成立的漢堡火災保險社。約在1683年,E.勞埃德開設的一家咖啡館開始成為航運訊息的傳播中心這就是著名的勞合社的前身。有關保險的法令,最早可見於1435年《巴塞羅那敕令》,其後又出現《威尼斯敕令》。到了1523年,佛羅倫薩制定了一部較完整的海上保險條例,並規定了標準保險單格式。保險經紀人制度的確立,始於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制定的保險法。1563年出現的《安特衛普敕令》則為歐洲各地所採用。在英國,伊麗莎白一世於1601年制定第一部有關海上保險的法律,到了19世紀,保險開始進入現代化時期。保險物件和經營範圍,不僅包括傳統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而且還擴充套件到生存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再保險等業務。1840年保險公司經驗死亡表的出現,將人壽保險建立在科學計算的基礎之上,從而形成現代保險業。
在中國出現的保險機構,最早是英國商人於1805年在廣州開設的廣州保險公司。最早的中國民族資本的保險公司是1885年由招商局設立的仁和、濟和兩家保險公司。中國人自辦的第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則是黎元洪開辦的華安合群保壽有限公司。
職能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籌措保險基金,補償經濟損失。從保險的形成和發展過程看,保險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保險的主要特徵體現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將危險轉嫁給保險企業;保險企業再用由被保險人交付的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損失給予經濟上的補償。這種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履行經濟補償的整個保險基金分配過程,決定了保險的固有職能就是組織社會資金進行經濟補償。在人身保險發展起來後,由於人身保險保障的物件是人身,對人身的保險不屬於損害賠償性質,故人身保險的職能是:保險金的給付。
在西方保險界,就保險的職能乃至性質有一系列見解和主張。19世紀以來,西方主要保險學說有慾望滿足說、經濟確保說、人格保險說、新損害說和相互金融機關說。這些學說從不同側面揭示了保險的本質和職能。
數理基礎
保險經營活動賴以建立的數理基礎是概率論。保險業所經營的風險,是一種具有或然性的隨機事件。保險經營物件的這一特徵,決定其必須運用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來確定保險費率。大數法則是概率論的基本定律,它以確切的數學形式,通過對大量個體變數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個別差異,從理論上闡述大量的、在一定條件下重複出現的隨機事件,其主要公式為:
式中Pr(E)為某隨機事件E 的先驗概率,E發生的觀察次數為r,r/n 為相對頻率,ξ;為任意指定的正小數。它說明相對頻率與先驗概率之差不大於任一正小數的概率在n→∞時極限為1。應用大數法則來確定保險費率需注意的是:
(1)有足夠的風險單位;
(2)風險性質相近;
(3)各風險單位價值一致;
(4)風險單位力求分散。保險業務中常用的概率論原理還有均方差等。在保險業務中,當實際發生的賠償額與預計的保險額損失率不一致時,即用均方差來表示實際賠償額與保險額損失率之間的偏差範圍,作為在保險額損失率基礎上附加的穩定係數。其計算公式是:
式中δ;為均方差,(x-塣)為各單位指標值x對其算術平均數塣的離差。因此均方差的數學含義是,各單位指標值對算術平均數離差平方值的算術平均數的二次方。
參考書目
許仁忠:《保險費計算的理論與應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成都,1990。
社會主義保險學編寫組:《社會主義保險學》,中國金融出版社,北京,1986。
園乾治著,李進之譯:《保險總論》,中國金融出版社,北京,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