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賽寧,С.А.
[拼音]:shehui baoxian
[英文]:social insurance
勞動者或全體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從國家、社會或有關部門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
起源與發展
社會保險制度起源於19世紀末期的歐洲。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勞動者除經常處於失業的威脅下,還有生、老、病、死等生活問題。為了防止意外情況造成生活困難,勞動者常常自動組織經濟性質的互助。隨後,許多工會也設立保險性的組織,這就是後來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萌芽。19世紀80年代,德國首相俾斯麥曾把各地自發組織的工人互助補助基金“國有化”,使它變成國家的保險制度。德國政府於1883年頒佈《疾病保險法》,1884年頒佈《傷害保險法》,1889年頒佈《殘廢和老年保險法》,從而奠定了德國社會保險法的基礎,成為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的國家。此後,法國、瑞典、瑞士等國也相繼頒佈了一些社會保險法令。英國在1912年施行了《健康保險法》與《失業保險法》,1936年施行了《寡婦、孤兒撫卹金和老年人養老金法》。日本在1922年制定了《健康保險法》。據統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資本主義國家中,有49個國家設有疾病保險,41個國家設有養老保險,53個國家設有殘廢保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普遍地實行了社會保險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社會保險立法,是有其目的的。德皇威廉一世在釋出《疾病保險法》時曾經說過,對工人運動進行鬥爭,“不只是應該採用鎮壓的辦法,而且也應該採用積極的、注意改善工人福利的辦法”。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險,其保險費要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工人在領取保險補助金和撫卹金時要受到各種條件限制。而且,由於社會保險機構林立,工人繳納的保險費還要豢養一大批官僚和中間剝削分子。
在蘇聯,1922年頒佈《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規定了真正符合勞動者利益的社會保險制度。該法典第175條規定:“一切僱傭勞動者,無論在國營、公營、合作社營、外資租借性、租賃性、合營或私營之企業、機關或農場中工作,或系受僱於私人,並無論其工作性質與久暫程度如何,以及工資支付方法如何,均適用社會保險。”該法典第176條規定,社會保險包括醫藥救濟、各種補助金、 各種津貼、撫卹金和養老金等。該法第178條還規定,保險金由享用僱傭勞動的企業、機關、農場或私人繳納,不得向被保險者徵收及從其工資中扣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取得無產階級革命勝利的一些國家,如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等,都建立了社會主義的社會保險制度。
中國的社會保險
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勞動者,在民主革命時期為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進行過長期的鬥爭。1922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起草的《勞動法案大綱》中,就明確提出了社會保險的鬥爭綱領。1931年,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中,對社會保險曾作出專章規定。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等革命根據地也都規定過有關社會保險的辦法。1948年東北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時勞動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中規定“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以後歷次頒佈的憲法中也都作了類似的規定。1982年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人民政府根據歷次憲法的規定,頒佈了一系列關於勞動保險的專門法規。勞動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保險物件僅限於職工。
中國企業單位勞動保險的法規,主要是政務院1951年公佈、1953年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等單位的勞動保險法規,是以各種單行辦法的形式逐步完善起來的,例如,1950年政務院批准內務部公佈的《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1952年政務院頒發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等。根據上述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職工有權享受醫療待遇、病傷假生活待遇、生育保險待遇、療養、休養等各項勞動保險待遇。企業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有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職工死亡後,發給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或生活補助金等。
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工人、職員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企業或國家給予物質幫助的勞動保險制度,也包括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成員所享受的合作醫療、退休養老等制度。
中國的勞動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工人和職員參加管理;勞動保險費用由企業或國家負擔,不得從職工工資中作任何扣除;職工在生、老、病、死、傷、殘等一切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都可享受勞動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