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拼音]:yizeng

[英文]:legacy

指自然人以遺囑方式表示在其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人的法律行為。設定遺贈的人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受贈人或遺贈受贈人,通過遺贈贈與的財物稱為遺贈財產或遺贈物。

遺贈制度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中世紀它曾被教會廣泛利用,形成了一種遺囑繼承的方式。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中,都有關於遺贈的規定,即遺囑人處分特定財產給某人,遺贈受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徵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遺贈是死者生前作出處分而於死後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所以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見遺囑繼承)。

遺贈是以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特殊形式。遺贈與遺囑繼承二者相同之處在於,二者都是遺產所有權的轉移,這種轉移也都是在遺囑人死後開始。二者的區別為:

(1)遺囑繼承人直接從遺囑人處取得遺產,遺贈受贈人則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遺產。根據設定的遺贈,受贈人和繼承人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受贈人有向繼承人追索遺贈財產的權利,繼承人有向受贈人交付遺贈財產的義務。

(2)遺囑繼承人繼承遺產,同時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受贈人只接受遺贈物,並不接受遺贈人的債務。但繼承人只是在清償債務和扣除必繼份以後,才從剩餘遺產中交付遺贈財產。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不負對受贈人交付遺贈財產的義務。蘇聯民法規定,受託負責執行遺贈的繼承人,在所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限度內執行遺贈。

遺贈由遺贈人囑託的繼承人或執行人執行。遺贈可以附有條件(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有條件的遺贈,繼承人在交付遺贈財產時可以要求受贈人完成遺贈所附的條件。受贈人接受此項財產以後就要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如果受贈人放棄受領的權利,遺贈財產一般按法定程式由繼承人承受(見法定繼承)。中國的司法實踐是,對附有公益義務的遺贈,遺贈受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有關組織或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履行義務,或者追還他所得的財產。如果受贈人放棄受領權利,遺贈財產按法定程式由繼承人繼承或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