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瓦爾迪,A.
[拼音]:gongzi zhidu
[英文]:salary system
國家支付公務人員服務報酬的制度。它是人事行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工資是國家對公務人員及其家屬提供的生活費用,也是對公務人員服務的一種鼓勵。
各國確定公務人員工資制度的原則不完全相同,主要有:
(1)按勞分配原則,即社會主義國家工資制度的基本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
(2)同工同酬原則,即工作性質相同或不同,但工作繁簡難易、責任大小、資格條件大體相同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在機關、性別、民族、出身如何,都給予相同的工資待遇。此原則已普遍為各國政府所接受,並多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55年8 月頒佈的《關於國家機關人員全部實行工資制和改行貨幣工資制的命令》中明確規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則。
(3)平衡原則,即確定公務人員的工資須參考社會其他機構(如私營企業或國營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如日本在《國家公務員法》中規定了此原則。
(4)與物價聯絡原則,即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適當調整公務人員的工資,使工資增長率略高於或等於物價上漲率。如瑞士、法國、日本、聯邦德國在公務人員總法規和工資專門法中明確規定了該原則。
(5)協商原則,即確定公務人員的工資應同公務人員工會或有關組織協商、談判、直接聽取公務人員的意見。如英國、法國在確定公務人員工資時均要取得工會組織的同意。
(6)法律保障原則,即公務人員的工資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隨意扣減。
(7)定期提薪原則,即國家定期增加公務人員的工資。大多數國家定期提薪,每年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制度的原則主要有:按勞分配原則;同工同酬原則;隨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逐步增長的原則;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有利於提高幹部素質和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原則;思想政治工作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確定工資的依據主要有:公務人員的職務、責任、受教育程度、工作性質、工作熟練程度、地區差別等。其中“職務”通常作為重要的依據。如美國、日本、聯邦德國均以法律形式對此加以明確規定。
工資結構指工資的一般構成。公務人員的工資一般由 3部分構成:基本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工資。其中基本工資是工資的主要部分,獎勵工資、津貼工資是輔助工資。基本工資主要有:
(1)職務工資,即按照公務人員所擔任的職務、責任及其工作能力支付的工資。它首先實行於歐美國家。職務工資又有單極式和多極式兩種型別,前者一職一薪,後者一職薪金有多級。
(2)年功序列工資,即按照公務人員的服務年限、貢獻大小等規定工資數額,它首創於日本。
(3)複合工資,即綜合考慮公務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年功、學歷、職務、職稱、工種等各種因素確定基本工資。獎勵工資和津貼工資的名目繁多,各國情況不同,對獎勵工資和津貼工資的規定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