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里索,J.-P.
[拼音]:shuishou fudan
[英文]:tax burden
負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由於國家徵稅而形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負擔。稅收負擔的主體是負稅人,如果指的是一個國家的負稅人整體,稅收負擔就是指這個國家的總體稅收負擔(見國民生產總值稅收率和國民收入稅收率);如果指的是一個國家的某一經濟成分、某一行業、某一階級階層、某一企業或個人,那麼,稅收負擔就是指這個國家的某一經濟成分、行業、階級階層、企業或個人的稅收負擔。有人把稅收負擔概括為“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繳納的稅款”,這尚不夠全面。因為:
(1)在存在稅負轉嫁的條件下,納稅人不一定就是負稅人。
(2)在勞役稅和實物稅條件下,稅收負擔也並不表現為繳納的稅款。
稅收負擔的輕重,同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經濟調控的力度和政權的興衰等,都有密切關係。因此,它歷來是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制度設計的一個重要問題。中外古今學者對稅收負擔都曾提出過各種不同的見解:有主張“斂從其薄”,即輕稅負;有主張“取民有度”,即稅負要符合能力原則;還有主張“世有事即役繁而賦重,世無事即役簡而賦輕”,即稅負輕重應視國家需要而定;更有探求“最佳稅負”,即某種能夠帶來國家財政收入最大化的稅負量度。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營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稅也是一種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國營企業的生產資料雖然屬於代表全體勞動人民的國家所有,但是,它同時又是一個在生產經營上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自己的經濟利益。國營企業必須獨立地以自己的銷售收入來補償其生產耗費。國營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產品轉移,同任何兩個不同所有者之間的產品轉移一樣,也要實行計價付款,即存在著產品的社會生產費用歸誰負擔的問題。同時,不論是國營企業還是集體企業,它們所創造的社會純收入,除了前者要向其所有者國家上交利潤,後者要向其所有者成員分配紅利這一點上有所不同以外,都無例外地還要在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之間進行分配。這時,如果國家徵收的稅多了,留歸企業和職工個人的部分就要減少;如果國家徵收的稅少了,留歸企業和職工個人的部分就要增多。這就是說,社會主義國家對國營企業徵稅,如同對集體企業徵稅一樣,其結果都會使被徵稅者失去一部分經濟利益,形成它的財力負擔。但是,也有些人認為它不是一種稅收負擔。理由是:國營企業繳納的稅,在本質上同它所上繳的利潤一樣,都是國營企業所創造的社會純收入。社會主義國家通過徵稅集中國營企業的社會純收入,是同一所有者內部的分配,並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也就談不上誰失去了一部分經濟利益。這同社會主義國家通過徵稅集中集體企業的一部分社會純收入發生所有權轉移,從而意味著集體企業失去一部分經濟利益在性質上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