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本史學會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hunyinfa
[英文]: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9月10日通過、公佈,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法律是中國人民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它是在1950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三十年來的實踐經驗和中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的。其根本任務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和國家的現代化建設。
1980年《婚姻法》同1950年《婚姻法》的比較
1980年《婚姻法》繼承了中國婚姻立法的革命傳統和基本原則,既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中許多行之有效的規定,同時適應社會條件的變化,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調整。1980年《婚姻法》分5章,共37條。第1章總則,是有關婚姻法的任務和原則的規定。第2章結婚,是關於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的規定。第3章家庭關係,是有關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第4章離婚,是有關婚姻解除的程式和原則,以及離婚後的子女、財產等問題的規定。第 5章附則,是有關制裁、執行和施行等問題的規定。
與1950年《婚姻法》比較,1980年《婚姻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幾點:
(1)在原則方面增加了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和實行計劃生育的內容。
(2)將法定婚齡提高為男22週歲,女20週歲;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3)加強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增添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以及兄弟姐妹間的經濟責任的規定;對於扶養、撫養、贍養、收養、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等問題,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4)規定經由訴訟程式處理的離婚案件,如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關於離婚後子女、財產等問題的規定,既反映了中國婦女經濟地位的變化,又妥善地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5)增添了有關制裁辦法和執行問題的規定。
在新《婚姻法》於1980年9月公佈後,1980年11月,民政部發布了新的《婚姻登記辦法》。1981年1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貫徹執行新婚姻法的通知。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還根據新《婚姻法》第36條就法定婚齡、計劃生育等問題制定了變通的、補充性的規定。
中國婚姻法的原則
婚姻自由
亦稱婚姻自主。指男女雙方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不受對方的強迫和任何第三者的干涉,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資本主義制度下形式上的婚姻自由有本質的區別。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1980年《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1980年《刑法》規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要負刑事責任。
一夫一妻
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嚴格維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原則的行為。任何人均不得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係都是非法的。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結婚的必備條件之一,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的婚姻均屬無效。
男女平等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是對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制度的徹底否定,是男女社會地位平等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體現。它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區別於一切舊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個根本標誌。社會主義制度為婦女解放開闢了道路。中國曆次憲法以及有關選舉、勞動、教育和婚姻家庭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都鮮明地貫穿著男女平等的精神。按照1980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人身關係、財產關係上的權利義務平等,父母雙方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兄弟姐妹等男女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平等。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關於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特別是有關扶養、贍養以及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等規定,都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嚴密的保護。例如1980年《婚姻法》規定除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外,在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也特別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為了加強對家庭關係的法律調整,1980年《婚姻法》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以及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在一定條件下也有撫養、贍養的義務。1980年《婚姻法》嚴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以及負有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均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的內容,包括有計劃地調整人口增長速度,即提高或降低人口的增長率;調整人口的年齡構成和地域分佈等。從中國目前的人口現狀和經濟發展水平看,應當實行以降低人口增長速度為目標的計劃生育,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1980年《婚姻法》總則部分增加了實行計劃生育的內容,同時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從家庭制度上保證了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包括晚育、少育和優生 3個方面。晚育即結婚後最好晚一些生育。少育即1對夫婦最好只生1個孩子。優生即生育身心健康的子女。在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地區,實行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和做法可以與一般地區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