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文字

[拼音]:teshe

[英文]:pardon

赦免的一種,即對於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特赦有以下特點:

(1)只對特定犯罪人實施,不是對某一種類的犯罪實施。

(2)只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不能使罪、刑歸於消滅。

(3)在犯罪人罪刑宣告之前,不能撤銷其刑事追訴。

特赦通常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實施。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釋出特赦令。從1959年到197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歷次憲法先後作出過7次特赦決定。第1次是1959年,特赦經過一定時期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第2~6次,特赦經過一定時期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第7次是1975年,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