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爾特利埃,P.

[拼音]:xuanzhan

[英文]:declaration of war

一國向另一國通知或宣告終止兩國之間的和平狀態,轉入戰爭狀態。它的作用旨在說明進行戰爭的理由,使對方和中立國獲悉戰爭狀態開始存在,戰爭法和中立法由此適用。

規定開戰前需經宣戰的國際條約是1907年海牙第 3公約,即《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該約第 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開始敵對行為。

警告的形式應是說明理由的宣戰宣告或是有條件宣戰的最後通牒”。但不論是公約締結前還是締結後,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這一規定並未得到普遍承認和嚴格遵守。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者在發動侵略戰爭時,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和政治上的利益,並且規避發動戰爭的法律責任,往往突然襲擊,不宣而戰。例如:1931年和1937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1939年德國對波蘭和1941年德國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襲擊珍珠港,1978年越軍入侵柬埔寨,1979年蘇軍入侵阿富汙等,都是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所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此對責任者判罪。

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特別是1945年《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則不論宣戰與否,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據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判定戰爭合法與否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許多國家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對宣戰許可權作了具體規定。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18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戰爭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