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運動會

[拼音]:hejie

[英文]:compromise

民事訴訟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或者一方讓步,以解決雙方的爭執的活動。亦稱和息。在中國,和解與調解不同,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者參加;調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眾或者群眾組織,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有團結互讓的優良傳統。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權十分關心群眾的團結,無論在蘇區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還是解放區,都一貫倡導用和解的辦法解決爭執,並預防爭執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更在全國範圍內加以提倡。可分為:

訴訟前的和解

指發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和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但是,和解所依據的檔案,事後發現是偽造或塗改的;和解事件已為法院判決所確定,而當事人於和解時不知情的;當事人對重要的爭執有重大誤解而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和解。

訴訟中的和解

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種和解不問訴訟程式進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都可進行。可以就整個訴訟標的達成協議,也可就訴訟上的個別問題達成協議。訴訟中的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批准,當事人簽名蓋章,即發生效力,結束訴訟程式的全部或一部。結束全部程式的,即視為當事人撤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還把自行和解作為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該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第181條規定,在執行程式中,還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西方許多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對和解也有所規定。可分為:

訴訟外的和解

法國1806年頒佈的《民事訴訟法典》第127條規定,在訴訟進行的整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動地或在法庭建議下進行和解。前者是訴訟外的和解,稱為諾成契約,即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就能成立的契約。

訴訟上的和解

即上述法典同條規定的在法庭建議下進行的和解。由法官主持,有時還可由法官代擬和解辦法。

破產程式進行中的和解

是破產法上的法律行為,被看作了結債務的強制契約。有的國家規定為申請破產後的必經程式,不經和解,不得向法院起訴。有的國家規定為破產程式中必須進行的活動。這種和解也有兩種:破產訴訟前的和解,是訴訟外的和解;破產程式中的和解,是訴訟上的和解。

參考文章

當事人在執行中可以和解嗎?法律常識大棚養豬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法豬飼養母豬時應注意和解決的幾項主要問題豬雙孢菇出菇障礙和解決方法食用菌行政和解適用範圍法律常識仲裁和解的相關法規及效力法律常識什麼是仲裁和解法律常識和解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財務稅務怎群預防和解救蜜蜂農藥中毒?蜂含金礦石氰化浸出效果差的原因和解決辦法?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