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浦殘碑

[拼音]:zhanzheng

[英文]:war

社會集團之間為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歷史現象,是用以解決國家、民族、階級、部族、政治集團之間矛盾的最高鬥爭形式。

在原始社會,氏族或部落之間,為了謀求生存而發生武裝衝突,是戰爭的最初形態。隨著人類社會分化為對抗的階級和出現國家後,戰爭便成為為一定政治目的而經常發生的社會現象。在階級社會,戰爭的最一般根源是生產資料私有制。生產資料私有制所造成的對抗性的生產關係,必然導致階級矛盾、民族矛盾和其他各種矛盾的激化,從而引起戰爭。在特定條件下,也存在和所有制沒有明顯聯絡的民族戰爭和宗教戰爭。戰爭有時純粹是為了轉移人民視線,穩定政治統治的一種手段。戰爭是一種政治行為,是政治通過暴力手段的繼續。當階級矛盾、民族矛盾尖銳化,用和平方式不能達到各自的政治目的時,往往訴諸武力,企圖以戰爭達到政治目的。戰爭通常同產生它的政治制度相聯絡。某個國家的統治者在戰爭時所推行的政治,必然是它在戰爭前長時期所推行的政治的繼續,只不過在行動方式上有所不同罷了。戰爭是具有很大破壞性的政治行為。

戰爭是針對特定的國家、政府、軍隊、團體等政治實體發動的,可以經由政府正式宣戰的形式開始,但更多的是不宣而戰。當一定的政治實體被消滅,被征服,或戰爭雙方勢均力敵,難分勝負時,戰爭就會結束。

戰爭的基本原則是儲存自己,消滅敵人。為了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敵人,必須使用各種手段,使敵人無力抵抗,這是一切戰爭行動的根據。戰爭的勝負,不僅取決於作戰雙方的軍事、政治、經濟、社會、思想、自然諸條件,還決定於作戰雙方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程度以及在戰爭中人心的向背。戰爭是對一國的物質力量和精神力量的全面考驗。決定戰爭勝負的諸因素是作為一個整體在戰爭中綜合發揮作用的,不能片面地強調某一個因素而忽視其他因素。

戰爭的政治內容決定戰爭的政治意義。戰爭有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之分。正義戰爭是符合廣大人民利益、推動歷史前進、促進生產力發展的戰爭。它包括國內革命戰爭、民族解放戰爭以及捍衛國家主權和獨立而進行的戰爭等。非正義戰爭是違背廣大人民利益、破壞生產力、阻礙歷史前進的戰爭。它包括統治者鎮壓人民革命、侵佔別國領土、互相爭奪勢力範圍的戰爭等。馬克思主義者歷來支援一切正義的、進步的戰爭,反對一切非正義的、反動的戰爭。戰爭型別的劃分還可以有其他不同的依據。如按戰爭的範圍和規模,分為國內戰爭和國際戰爭、區域性戰爭和全面戰爭。按戰爭進行的地域,分為區域性戰爭和世界戰爭。按戰爭的軍事技術和使用武器的特性,可分常規戰爭和核戰爭。按作戰方式,分游擊戰、運動戰和陣地戰等。戰爭與和平是相對應而存在的政治現象。在一定條件下,戰爭可以轉化為和平,和平可以轉化為戰爭。戰爭是和平時期政治的繼續,和平是戰爭時期政治的繼續。戰爭與和平是當今世界最重大的問題之一。反對侵略戰爭,反對以武力干涉別國內政,維護世界和平,是全世界人民的一項根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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