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基南

[拼音]:lirun fenpei

[英文]:profit distribution

將企業實現的利潤,按照規定的比例,在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進行分配的一種財務活動。它是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一種方式。

社會主義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

主要有兩種分配方法: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在企業和國家之間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辦法多種多樣;另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依法交納各種稅收,剩餘利潤全部留企業,具體做法亦各不相同。

中國企業的利潤分配

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別採用不同的利潤分配形式。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實行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經歷了兩個階段,採用了兩種辦法。1978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在此期間,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除有幾年曾實行過企業獎勵基金和利潤留成等辦法外,基本上是採取統收統支的辦法,即企業實現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發生虧損則由國家彌補;發展生產所需的資金,除一部分可用折舊基金解決外,每年都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解決;職工集體福利開支和獎金,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列入產品成本。從1978年起為第二階段,為了調動企業和職工改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財務體制,包括利潤分配製度進行了改革,逐步把過去的統收統支辦法,改為一部分利潤留給企業,大部分利潤上交國家的分配辦法。具體形式有:

(1)企業基金。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除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企業基金外,還可從當年利潤比上年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基金,其餘則全部上交國家。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職工福利,也可適當用於職工獎勵。

(2)利潤留成。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可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從實現利潤(包括基數利潤加增長利潤),或超計劃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利潤(沒有完成計劃指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一部分留用利潤)。

(3)盈虧包乾。國家對某些微利企業,實行“上交利潤包乾,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企業,實行定額補貼的包乾辦法。

(4)利改稅。從1983年1月1日起,對盈利的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利改稅。就是將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歸企業使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一般分兩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實行稅利並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實行完全的利改稅。實行利改稅的意義在於: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使企業從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增產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有利於國家利用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的生產和流通,緩解由於價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西方企業的利潤分配

西方私人企業的利潤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票持有者,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形式作為企業的追加資本,另一部分則以後備基金的形式留在企業。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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