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檔案館

[拼音]:susong baoquan

[英文]:conservatory measures in litigation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可能由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使以後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判決前作出裁定,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或者轉移財物的措施。中華民國時期和有些國家的民事訴訟法,稱之為假扣押、假處分。前者是對金錢請求或可以變為金錢請求的案件所採取的措施;後者是對金錢以外的權利標的物所採取的措施,包括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

訴訟保全最早是在法國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和德國1877年《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現在各國都把訴訟保全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不同的是,有的作為一般或普通程式,有的作為簡易或特別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對訴訟保全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的程式、保全措施的種類、保全的範圍和方法,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並經過一定程式。在中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訴訟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訴訟保全的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申請訴訟保全,必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一定法律關係;同時,被申請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變賣財物,如果不採取保全措施,以後人民法院的判決就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保障實現。訴訟保全的申請,一般採取書面形式。案件已經向法院起訴的,由受理該案的法院管轄;案件尚未起訴或遇有緊急情況,也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保全條件的,即作出採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由於訴訟保全一般都屬於緊急措施,同時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作出裁決,因此,一般可以不傳喚對方當事人,不需要開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訴訟保全的原因消失或者判決已經確定,即應撤銷保全措施。

關於訴訟保全的範圍和保全方法,各國民事訴訟法有不同的規定。中國規定,訴訟保全限於訴訟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訴訟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長期儲存的,可以變賣,儲存價款。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用一種保全方法代替另一種保全方法,例如用提供擔保代替查封或者扣押,也准許同時採取幾種不同的保全方法。可以對訴訟的全部實行保全,也可以只對有充分根據的部分實行保全。但是,無論在哪種情況下,訴訟保全不應當超過訴訟請求的範圍,也不應當超出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由於訴訟保全有可能使被申請人遭受財產損失,因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有關於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和賠償損失的規定。中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則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無論是否由於申請人的故意還是過失所造成,被申請人勝訴時都有權請求賠償。

參考文章

海事請求保全與一般訴訟保全的區別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