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綱(503~551)

[拼音]:jiti xingwei

[英文]:collective behavior

在人群聚集的場合下,不受現有社會規範的控制,通常是無明確目的和行動計劃的眾多人的行為。亦稱大眾行為。廣義地說,凡屬社會互動過程中眾多人的共同行為都是集體行為。美國社會學家R.E.帕克最早從社會學角度給“集體行為”下了一個定義。他在1921年出版的《社會學導論》中提出,“集體行為是在集體共同的推動和影響下發生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情緒衝動”。此後,集體行為便成為社會學的一個專門術語。

發生過程

集體行為的發生和發展,通常需依次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1)接觸與摩擦。在人群聚集的場合,人與人之間距離很近,身體直接接觸,互相摩擦、擁擠、碰撞,給情緒感染創造了條件。

(2)情緒感染。由於接觸與摩擦,群體中的個人極易接受他人的情緒感染並極快作出相應的反映。這就使人群中的情緒感染出現一個連鎖式的迴圈過程,以致感染整個人群。

(3)群體激動。情緒感染的蔓延達到高潮,使整個人群處於情緒異常激動的非理智狀態,這時人群中的少數人便會做出種種離軌和違法的事情來,而其他處於激動狀態的人則是他們的後盾。群體情緒發洩完畢,集體行為即告結束。

特徵

集體行為有3個主要特徵:

(1)自發性。參加集體行為的人都是自願的,整個集體行為在人群聚集場合一哄而起。

(2)狂熱性。集體行為中每個成員的情緒缺乏理智,其行為並未經過深思熟慮,是一種感情衝動。

(3)非結構性。集體行為是無組織、無領導的,混亂、沒有秩序是它的顯著特點。同時它又不受已有社會規範的控制,無明確的預期目的。

產生的原因

集體行為有各種各樣的性質,產生的根源十分複雜。社會學家一般認為社會不平等和突然事件的發生是最主要的原因。社會不平等使人們胸中鬱積憤悶,遇上人群聚集的場合,人們易受情緒感染;突然事件的發生使人們始料不及,一時無應變的良策和規則,便會發生從眾性的集體行為。

集體行為往往是社會變遷過程中的一種行為方式。對於現存社會生活秩序來說,它有明顯的破壞作用。在社會變革過程中,對衝破陳舊的、探索建立新的社會關係和規範,集體行為又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