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傳釋詞

[拼音]:diandang

[英文]:pawnshop in modern China

一種以收取實物作抵押進行放款的高利貸機構。亦稱典商、當鋪、當店。中國近代在官銀號和國家銀行設立前,清政府官款多存某些典當生息,故又有公典、公當之稱。

中國典當業原有典、當、按、質、押五種,以資本大小、期限長短、納稅多寡、利率高低互有區別。就其資本多寡、營業大小而論,則以典最大、當次之,以下為按、質、押。就營業範圍言,原先典的範圍較廣,接受不動產和動產抵押,放款額一般不作限制,當只接受動產抵押,放款定有限額。近代這種區別逐漸消失,通行的是當和押兩種。

清代典當業非常普遍,往往在一縣之內便有當鋪十餘家乃至數十家。清政府對典當業徵稅。據徵稅冊統計,光緒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的典當業約七千數百家。

向典當抵押借款的多數是農民和城市貧民,往往以衣物或糧食作質,當鋪在驗收後給予收據,俗稱當票。當票記載所當物品及抵押款額,作為借款人到期贖取抵押品的憑證。抵押期各地規定不盡相同。廣東省典當業的贖取時間分別為當三年,按二年,押一年,小押半年。通常的抵押期是從六個月到一年半。押款數額一般在抵押品價值的五成以下。利率極高,按月計算。清乾隆年間浙江《湖州府志》稱“湖郡典息,向例十兩以上者,每月一分五釐起息;一兩以上者,每月兩分起息;一兩以下每月三分取息。貧民衣飾有限,每票不及一兩者多。”一般情況是典當物的價值越小,取贖時間越短,利息率越高。而且過期不贖,即將抵押品沒收。所以典當業是剝削貧民的信用機構。

中華民國時期,典當業仍然相當活躍。它同錢莊、銀行建立借貸、轉押關係。一些地方政府也開設公典、公當。不過從總的趨勢看,這時,大城市中典當業漸見衰落,農村仍有發展。據不完全統計,1935年,上海、北京、天津等八大城市約有典當1100家,農村約有3500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舊典當一律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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