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宜萱(1909~  )

[拼音]:Guanyu Fada Guojia yu Fazhanzhong Guojiajian Bimian Shuangchong Keshui de Xieding Fanben

[英文]: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聯合國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為國際簽訂稅收雙邊協定提供使用的示範文字。簡稱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沿革

1921年國際聯盟根據布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發出的消除雙重課稅的呼籲,邀請義大利、荷蘭、英國和美國的四位經濟學家組成工作小組,寫出了一份關於國際重複課稅對經濟影響的研究報告;1922年,由國聯金融委員會邀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義大利、荷蘭、瑞士和英國的七位稅務官員,研究國際重複課稅和國際偷漏稅的行政管理和實務。後來阿根廷、德國、日本、波蘭、委內瑞拉和美國的稅務官員也參加了這一工作。經過1923~1927年期間的多次會議討論,起草了《關於避免對直接稅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避免對財產繼承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課稅的行政管理援助的雙邊協定》和《關於課稅的司法援助的雙邊協定》。這些協定及其註釋文字,被提交給國聯成員國和非成員國政府,經1928年10月在日內瓦召開的27國政府專家會議審議,形成了1928年稅收協定範本。國聯理事會財政委員會,又於1933年寫成《國際間分配營業收入協定草案》,1935年6月修訂,形成1935年稅收協定範本。此後不久,國聯財政委員會著手將1928年與1935年的兩個稅收協定範本合併,於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後兩次在墨西哥城舉行會議,通過了《避免對收入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範本》、《避免對遺產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範本》和《建立對徵收直接稅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雙邊協定範本》以及上述協定的附加議定書。這些文字一併稱為墨西哥城稅收協定範本。1946年3月國聯財政委員會在倫敦舉行第十次會議,重新審議墨西哥城稅收協定範本,對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養老金徵稅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並且取消了某些條款,擬成倫敦稅收協定範本。1946年4月國際聯盟解散,以後的一段時期有關國際稅務工作,主要由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承擔。1961年改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後於1963年提出《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草案》,幾經修改補充,1977年產生了《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這個範本主要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簽訂稅收協定。為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權益,促進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稅收協定,聯合國祕書長根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決定,於1968年成立起草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收協定的特設專家小組,由阿根廷、智利、法國、聯邦德國、迦納、印度、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和聯合國的稅務官員與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經過七次會議討論,制定了一些適用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為簽訂雙邊稅收協定進行談判的基本原則。聯合國祕書處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的財政金融局,根據專家小組制定的基本原則,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修訂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起草了一份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草案。復經專家小組於1979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第八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範本草案文字和條文註釋,最終形成了這一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範本結構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的結構分為:協定範圍、定義、對所得的課稅、對財產的課稅、消除雙重課稅的方法、特別規定和最後規定等七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有:避免和消除雙重課稅、避免和防止稅收歧視以及情報交換防止跨國偷稅漏稅等。它的形成,標誌著國際稅收關係的調整進入了成熟階段。它比經合發組織協定範本更注重地域管轄權,易於為發展中國家所接受,同時由於某些條款具有足夠的伸縮性,有助於締約雙方結合各自國家情況,具體商定協定條文。因此,也易於為條件不同的國家所接受。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的產生,促進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越來越多的雙邊稅收協定和這類稅收協定條文的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