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臺灣

[拼音]:shuishou wuchabie daiyu

[英文]:non-discrimination of taxation

國際稅收協定的締約國各方,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等同於本國國民的待遇。是處理國際稅收關係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一般稅收協定中有關特別規定條款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國際上任何一種稅收差別待遇或稅收歧視措施,都會招致對方國家政府採取相應的抵制和報復性措施,從而阻礙國際間的經濟交往和技術合作的發展。

稅收無差別待遇的內容一般有:

(1)締約國一方國民負擔的納稅義務和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負擔的納稅義務和有關條件有所不同。

(2)締約國一方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常設機構的稅收負擔,不應高於締約國另一方進行同樣業務活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並不限制由於公民地位、家庭負擔等原因給予本國居民的減免稅也必須給予對方國家的居民。

(3)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款項,應與在同樣情況下支付給本國居民的相同,准予列為支出,從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不論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不應與該締約國其他同類企業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