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坦丁諾夫,Ф.Β.

[拼音]:tuzaishui

[英文]:slaughtering tax

國家按稅法規定對屠宰牲畜行為徵收的一種行為稅。

對屠宰牲畜行為徵稅是一種較古老的稅收形式。中國形成一定徵收制度的屠宰稅見於清代末期,原稱“屠宰牲畜稅”,先在東南各省開徵,1913年以後推至全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釋出《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將屠宰稅列為全國統一徵收的14種工商稅收之一。1950年12月19日政務院釋出《屠宰稅暫行條例》正式施行。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將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屠宰稅併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對集體伙食單位和個人徵收。1958年財政部作出《關於改進屠宰稅徵收辦法的若干規定》,對個體業戶宰殺的牲畜改徵產品稅,不徵屠宰稅。

中國的屠宰稅以應稅牲畜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的屠宰行為為課稅物件,但對耕畜、種畜、運輸畜、乳畜、胎畜、幼畜予以保護,限制宰殺。以屠宰牲畜的集體伙食單位和農民為納稅義務人。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規定,多采用按屠宰牲畜頭數規定固定稅額定額計徵,少數地區採用比例稅率從價徵收。屠宰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項固定來源。徵收屠宰稅可以及時發現和制止濫殺耕畜、種畜、幼畜的不法行為,起到保護牲畜,促進農牧業生產的作用。

屠宰稅的減免許可權也歸地方。一般可對下列屠宰行為給予免稅照顧:軍隊宰食自養生豬;農民在重大節日期間宰食自養生豬;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在古爾邦節(即宰牲節)等節日期間自宰自食的牛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