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劇

[拼音]:ziyou

[英文]:freedom

“自由”概念一般有哲學和政治意義的區分。哲學在探討認識論和人的主體性時認為,自由是必然的認識和對外部世界的改造,其著眼點在於反映人與外部世界的客觀規律之間的關係。政治意義上的自由迄今仍眾說紛紜,比較公認的觀點是,它相對於奴役、專制而言,與人們的權利有關, 如人身自由、 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以及契約自由、貿易自由等。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自由觀。

政治上的自由,是人們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理想之一。柏拉圖曾幻想建立一個奴隸制的自由王國──理想國。亞里士多德則認為平民政體可以享受自由。但是,在奴隸社會,只有少數奴隸主享受自由,廣大奴隸被剝奪了一切自由。在封建社會,只有少數封建地主階級的自由,而廣大農民和小手工業者的自由受到嚴格控制。進入近代後,資產階級為了發展商品生產的需要和實現契約自由、 貿易自由等經濟上的要求,提出了 “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現代意義上的自由觀念由此產生,關於自由的理論也隨之發展起來。這些理論的最初代表人物是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彌爾頓、J.-J.盧梭、 J.洛克、B.B.de斯賓諾莎、孟德斯鳩等人。其主要貢獻是:

(1)繼承亞里士多德把自由與政體相聯絡的觀點,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企圖以民主制度保證人的自由權利。

(2)初步探討了自由與法律的關係,認為自由既受法律束縛,又為其所保障。自由只能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自由不是為所欲為。

(3)從發展資本主義的角度初步論證了言論出版自由、運用私有財產的自由、貿易自由等。這些早期理論奠定了近代政治生活的基礎。從17世紀開始形成了一股強大的自由主義思潮,其影響一直延續到當代。自由主義的主要觀點是個人至上,國家不必過多幹涉私人活動和經濟活動。當自由主義演變為極端個人主義,作用於經濟的結果是貧富分化,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在這種背景下,19世紀的理論家們在自由理論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焦點是國家與自由的關係。德國哲學家G.W.F.黑格爾提出了國家神聖論,主張國家至上。俄國思想家Μ.А.巴枯寧為首的無政府主義者則認為,權力對自由始終是一種威脅,主張廢除國家。英國社會學家H.斯賓塞則竭力維護自由主義,並把它發展為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主義。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到來,傳統的自由主義已不再適合時代要求。在資產階級內部比較一致的認識是,國家應當適當控制經濟自由,其代表人物有,英國的L.T.霍布豪斯和J.M.凱恩斯。霍布豪斯認為個人應享有廣泛的自由領域,不受國家干涉,但在經濟領域,則應限制自由。凱恩斯在1926年發表的《自由主義的終結》一文中,主張摒棄以極端個人主義為核心的傳統自由主義,加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控制。與此同時,在法學領域也展開了自由與法律的關係的討論,其焦點是言論自由的限度。代表人物有美國的O.W.霍姆斯、E.巴克、L.布蘭代斯等人,其中以霍姆斯的當前危機說最有影響,他認為自由必須以不導致當前的危險為前提,否則就是違法。巴克認為有兩套法律,一套是國家的法律,一套是公理的法律,人民對國家法律服從的程度取決於國家法律與公理的法律相近的程度。巴克還把自由分為民事自由、政治自由、經濟自由。布蘭代斯是個人至上主義的代表,認為自由競爭、大公司的成長,使人類高於禽獸的一切品質喪失了。他反對一切形式的公有制,但主張充分保護工人蔘與管理的權利,以限制資本家的專制。在他看來,個人自由的充分發展意味著免於政治和經濟的專制。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總統F.D.羅斯福發表了四大自由的演說,陳述了他的自由觀。羅斯福所說的四大自由是言論的自由、宗教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當代西方有影響的自由理論是以英國的W.彼弗裡德哥、馬克佩遜為代表的邀進自由主義和英國自由理論家H.J.拉斯基的自由學說。激進主義既不贊成以國家權力干預個人自由的集體主義,也不贊成妨礙他人自由的極端個人主義。他們認為自由有實質性和非實質性之分,對於實質性的自由信仰、收入支配、結社、集會等,應不惜代價加以維護,需要運用國家權力到什麼程度就到什麼程度。拉斯基否認自由是一種自然權利,他給自由下的定義是:每個人充分發揮自己才能的實在的和平等的機會。為了使每一個人得到充分的自由,並且使每一個人的行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國家要用法律來保障自由和限制自由。他還認為國家權力必須公正無瑕,使每一個人具有同等的機會,如果發生偏倚,就會侵犯自由。拉斯基把自由的內容分為私人的民事自由、政治自由、經濟自由。其中民事自由主要是在與個人生活有關的一般領域的個人選擇自由,政治自由是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經濟自由是指個人謀生、勞動、經營、消費、就業不虞匱乏的自由。當代美國學者J.B.羅爾斯從平等與自由的關係闡述了自由理論,他的《正義論》認為自由與平等具有內在的深刻的矛盾,國家為了追求結果平等,往往要人為地壓制自由,而要充分自由必定導致結果上的差異。

自由及自由問題,在西方學術界仍在討論中。許多學者認為,社會某一個體的自由,必須服從於社會整體的自由和利益,否則,任何自由的實踐都會導致一個人的自由侵犯另一個人的自由。因此,必須有一種社會控制、解決個體自由與社會整體利益的統一。社會控制主要手段的國家和法律,它所體現的階級利益和人們的認識水平,造成了不同社會制度下自由的差別,因此,自由是適度社會控制下按照自己意志行動和行為,實現自由的問題實質上是尋求社會適度控制的問題。但是資產階級的理論家和政治家從資產階級的立場出發,往往將自由賦予普遍的形式,只是抽象地談論自由,沒能從理論上科學地闡明自由的實質,也不可能找到實現人類真正自由的根本途徑。

馬克思主義從歷史唯物主義立場出發,繼承了前人關於自由問題的合理思想,也糾正了前人的缺陷,科學地闡明瞭關於自由的基本理論。馬克思主義認為,在階級社會中,政治自由是受憲法和法律保障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表達政治見解和意願的權利。在現實社會中不存在任何抽象的普遍的政治自由,只有從一定的經濟基礎和階級關係來認識,馬克思主義關於政治自由的基本觀點主要有:

(1)任何政治自由都屬於上層建築,由一定的經濟基礎產生併為其服務。隨著經濟基礎的改變,政治自由的內容也相應地發生變化,政治自由具有歷史性,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其內容有所不同。

(2)在階級社會中,政治自由有鮮明的階級性,是一定階級利益的體現,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決定著政治自由的實質。В.И.列寧曾指出資產階級的自由是寫在把私有制法定下來的憲法上的,“自由如果同勞動擺脫資本壓迫相牴觸,那就是騙人的東西”(《列寧選集》第3卷,第832頁)。

(3)政治自由是通過法律來體現和保障的一種權利,它與義務緊密相聯,與紀律、權威、集中、義務等社會約束是辯證的統一。K.馬克思曾明確指出:“自由就是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每個人所進行的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界限是由法律規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標確定的一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頁)。

(4)政治自由的完善、擴大和實現程度,要受到主客觀條件的制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社會制度性質、社會文化和傳統習俗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同時還受到人們對社會發展規律掌握程度的限制。馬克思主義揭示了歷史發展的規律,指出只有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消滅私有制,才能保證大多數人的自由。無產階級專政是人類最終擺脫對勞動本身的束縛,過渡到共產主義社會的橋樑。共產主義社會以生產者的自由平等的聯合為基礎,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到那時人類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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