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
[拼音]:chongtu
[英文]:conflict
人與人、群體與群體之間激烈對立的社會互動方式和過程。衝突是人們之間的一種直接的反對關係。
衝突的特徵
主要有:
(1)衝突的直接目的是打敗對方,是直接以對方為攻擊目標的一種互動行為;
(2)衝突雙方必須有直接的交鋒;
(3)衝突各方所追求的目標既可能相同又可能不同,這與競爭必須是對共同目標爭奪的情況不一樣;
(4)衝突在形式上比競爭激烈得多,它往往突破了規則、規章甚至法律的限制,帶有明顯的破壞性。
衝突的型別
包括:
(1)從規模上劃分,有個人之間和集團之間的衝突;
(2)從性質上劃分,有經濟衝突、政治衝突、思想衝突、文化衝突、宗教衝突、種族衝突、民族衝突,以及階級衝突和國際衝突等;
(3)從方式和程度上劃分,有辯論、口角、拳頭、決鬥、仇殺、械鬥、戰爭等。
社會學領域最早將衝突作為一種互動型別來研究的是德國社會學家G.齊美爾。他將衝突劃分為4種類型:
(1)戰爭,即群體之間的衝突;
(2)派別鬥爭,即群體內部的衝突;
(3)訴訟,即通過法律途徑處理的衝突;
(4)非人格的衝突,即思想觀念上的衝突。
衝突的產生及功能
具體衝突的原因可能是各種各樣的,但歸根結柢是由社會不平等造成的,其中主要是財產、權力和聲望分配的不平等。衝突的破壞作用顯而易見,但也有刺激社會進步的作用。
對衝突的社會功能,社會學界存在不同意見。結構功能主義對衝突採取否定態度,而衝突理論則強調衝突的正功能,認為一個社會中存在錯綜複雜的衝突,可以防止社會分裂和社會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