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拉維伊科夫,П.

[拼音]:shi'e

中國封建時代十類重罪的總稱。這十類罪行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認為是最重的罪,故稱十惡。十惡是從秦漢起逐漸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議》說,“漢制九章,雖並湮滅,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謀反、大逆、不孝、內亂也有案例可資考證。到了南北朝,十惡的各條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北齊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列作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就北齊刑制加以損益,創設“十惡”名稱,即後來的十惡。

按唐律註釋,十惡的內容是:

(1)謀反,“謂謀危社稷”,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

(2)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圖謀毀壞皇帝的家廟、祖墓及宮殿。

(3)謀叛,“謂謀背國從偽”,明、清律改為“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即圖謀背叛國家。

(4)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⑤不道,指滅絕人道,如殺死一家三口,而被殺者都不是應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殺人;或用蠱毒的方法,企圖使人中毒致死。

(6)大不敬,指對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盜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皇帝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藥物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無理對待帝王派遣的使者。

(7)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分居),不予供養;居父母喪時嫁娶作樂,脫去喪服,改著吉服;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亡。

(8)不睦,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見服制)。

(9)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⑩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十惡主要是維護封建皇帝的專制統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倫常關係。

封建統治者對十惡的嚴厲態度表現在:

(1)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惡專條,強調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質。

(2)犯十惡罪的人即使屬於八議的範圍,也不得享受議、請、減的照顧。

(3)十惡“為常赦所不原”(見赦免)。

(4)對十惡罪規定了很重的刑罰,對謀反、謀大逆的處罰尤重。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犯者皆斬,家屬緣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明、清律規定,犯者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史籍記載,初唐時期州縣地方出現犯十惡罪時,其主管長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彈劾者。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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