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塔納索夫,Γ.

[拼音]:xingxun bigong

[英文]:extraction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司法官員在審訊活動中,對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供述的殘暴行為。

刑訊逼供發端於奴隸制時代,在古羅馬、雅典,通常根據被告人供認(自白)、證人證言等證據定案。被告人供認當時被認為是最好的證據。為了取得供認,就進行刑訊。刑訊不僅適用於被告人,也適用於證人。

在封建社會,刑訊逼供普遍盛行,成為刑事訴訟中取證的重要特點。那時刑訊是合法的,神聖羅馬帝國《加洛林納刑法典》第31條規定:“假如某人被懷疑對他人有損害行為,而嫌疑犯被發覺在被害人面前躲躲閃閃,形跡可疑,同時嫌疑犯又是可能犯這類罪的人,那麼這就是足以適用刑訊的證據。”刑訊逼供在中國古代也被法律所確認。法外刑訊則更加殘酷(見拷訊)。

資產階級啟蒙法學家對刑訊進行了猛烈抨擊。18世紀義大利法學家C.B.貝卡里亞指出:“認為疼痛是真實的試金石,好像真實是用肌肉和筋測量似的。這就是把各種關係混淆起來。這對於宣告體格強壯的惡棍無罪,宣告身體纖弱的但無罪的人有罪來說,是一個可靠的手段。”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取得政權後,各國先後廢除了刑訊逼供,禁止強迫被告人招供,並規定被告人有權拒絕陳述和拒絕自我認罪。英國1641年廢除以拷打和祕密審訊為特徵的星座法院和其他特別法院。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對於被告人決定和表達自己意志的自由,不能用非法折磨、疲勞戰術、妨害身體、服用藥品、拷問、詐欺或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違反這些禁止規定所得到的陳述,即使被告人同意採用,也不可以採用”。

中國從清末變法時頒佈的《大清現行刑律》開始廢除刑訊。辛亥革命後,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宣佈“不論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一概不準刑訊”,內務、司法兩部於1912年3月8日據以提出廢除刑訊的法令。以後,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的刑事訴訟法雖然也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實際上它們的警察、特務機關集中外古今封建法西斯手段之大成,大搞刑訊逼供。

中國人民民主政權歷來的政策就是嚴禁刑訊逼供。1940年毛澤東在《論政策》一文中就明確指出,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止肉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並把刑訊逼供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處以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6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傷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論處。”=張子培

參考文章

刑法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定義、量刑]如何解釋?刑法什麼是刑訊逼供罪?它有什麼特徵?認定本罪應當劃清哪些界限?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