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達奇,I.

[拼音]:gongtong susong

[英文]:co-litigation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2人以上的訴訟。2人以上的原告稱共同原告。2人以上的被告稱共同被告。 在共同訴訟中起訴或應訴的當事人,稱為共同訴訟人。

中世紀,法蘭克王國《薩利克法典》對共同訴訟已有明確表述:如果有人侵犯人家的農莊,所有被揭發參與侵犯的人,各須罰款63金幣。19世紀,法國和德國民事訴訟法,都對訴訟物為2人以上的權利義務,一同起訴、應訴作了明確規定。其後許多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也都對共同訴訟(或多數當事人)設有專節。

共同訴訟與訴的合併

都屬於合併訴訟,但二者有所不同。

(1)共同訴訟是不同的人就同一事件共同起訴、應訴;或者一人起訴後,他人以同等資格參加到原告一方為共同原告,一人被訴後他人以被訴身份參加應訴而為共同被告;或者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由其2個以上的繼承人承擔訴訟;或者同一法院對幾個原告人各自提起的訴訟,適用同一訴訟程式進行合併審理。這在訴訟理論上稱為訴之主體的合併,是廣義的合併訴訟。

(2)訴的合併是指同一人就不同的事件進行訴訟,或原告起訴後追加新訴;或被告提起反訴;或對同一被告有數項要求,屬同一法院管轄,可以適用同一訴訟程式而進行合併審理。這在訴訟理論上稱為訴之客體的合併,是狹義的合併訴訟。

共同訴訟的要件

共同訴訟除當事人一方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是:

(1)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如2人以上的共同所有人、共同繼承人、連帶債務人,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從而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或者由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如幾個人因共同權利受到侵犯而為共同原告,或幾個人因共同的侵權行為而為共同被告,或在法律上訂立契約的一方對對方几個共同訂約人提起給付之訴,也都有共同的訴訟標的。

(2)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客觀要件是:

(1)受訴法院必須有管轄權。

(2)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3)對訴訟的合併必須是在訴訟進行中。

共同訴訟的種類

(1)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訴,是不可分離之訴,共同訴訟人由於權利或義務而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受訴法院只能作出統一的判決,這在訴訟理論上稱為必要共同訴訟或特別共同訴訟。

(2)訴訟標的只是同種類的訴,是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的權利或義務並沒有共同的利害關係,這在訴訟理論上稱為普通共同訴訟或通常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訴訟行為的法律效力

外國立法大多規定,共同訴訟中一人的行為有利於全體的,對全體有效,否則對全體不發生效力;訴訟對方對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的行為對全體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必要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承認後,對全體發生效力。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其中任何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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