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金旺吉拉

[拼音]:Jiujinshan dui Ri Heyue

[英文]:San Francisco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1951年9月8日在美國操縱下部分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和約。因和約在美國舊金山簽訂,通稱《舊金山對日和約》。反法西斯國家簽字的《聯合國家宣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都規定同盟國家不得與敵國單獨媾和,對日和約應先經中、蘇、美、英四國外長會議準備,並採取大國一致原則簽訂全面對日和約。但美國背信棄義,違反盟國的合法利益,違反日本人民的意願,在朝鮮戰爭遭到嚴重挫折時,於1951年9月4~8日在舊金山召開對日和會,單獨對日締結和約,排除對日戰爭中蒙受最大犧牲的中國、朝鮮及越南等國參加,緬甸、印度和南斯拉夫雖被邀請,但未出席會議。蘇聯、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拒絕在和約上簽字。此次對日和約,只有美、英、法等48國簽字,是非法的、片面的。和約除前言外,包括和平、領土、安全、政治及經濟條款、要求及財產、爭議之解決、最後條款等 7章27條。1952年4月28日生效。主要內容有:日本與各盟國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條約生效時起即告終止;各盟國承認日本是一個主權國家,日本對領土與領海擁有完全的主權;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和要求;將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等置於聯合國託管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日本“得自願加入集體安全協定”,盟國可同日本締結雙邊協定,在日本駐軍;放棄對日本的賠償要求。同一天美日兩國簽訂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把日本納入美國的軍事集團,使之成為侵朝戰爭的基地。

中國政府於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兩次發表宣告,拒絕承認舊金山對日和約。1972年9月日本田中角榮首相訪問中國,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宣告,才結束了中日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實現邦交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