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

[拼音]:qizimeihun

[英文]:sororate

婚姻習俗的一種。即一個男子在與某家的長女結婚後,可有娶妻子的達到結婚年齡的妹妹們為妻的權利。此詞源於拉丁語“soror”,即姊妹。這種婚俗是原始社會群婚的一種殘餘形式,在母系制(見母系氏族制)後期開始流行,在階級社會中長期保留下來。美國民族學家L.H.摩爾根首先記述了至少40個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妻姊妹婚例。英國人類學家、民族學家J.G.弗雷澤蒐集了在世界各地流行的這種婚俗,並稱之為妻姊妹婚。在許多民族中,這種婚俗也表現為鰥夫可以或必須娶亡妻的未婚姊妹,而後者也有嫁給他的權利和義務。亞洲的維達人、泰米爾人、蘇聯東西伯利亞的科里亞克人,非洲的班圖人,以及大洋洲的一些部落都行此俗。北美洲納瓦霍印第安人有同時娶兩個以至三個姊妹為妻的。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行媵娣制,妹隨姊嫁一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獨龍族在固定的通婚集團之內,幾個姊妹可同時或先後共嫁一夫,在妻妹還未達到婚齡時,男子則送刀、布、豬、牛等為定禮,待其成年後再娶。也有因妻子不育而娶妻妹,或妻死續娶妻妹的。景頗族、苗族、維吾爾族的男子曾有娶亡妻的未婚姊妹為妻的習俗。流行這種婚俗的地區多同時行夫兄弟婚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