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青瓷

[拼音]:Luo'ersi

[英文]:John Bordley Rawls (1921~)

美國政治哲學家。1921年2月21日生於巴爾的摩市。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在該校獲哲學博士學位,留任講師。以後曾在康奈爾大學和馬薩諸塞理工學院任教。1962年起任哈佛大學哲學教授。主要學術論文發表於50年代末和60年代。代表作是《正義論》(1971),該書集中闡述了他的政治哲學、法律哲學和倫理哲學思想。

主要政治思想

羅爾斯的政治哲學主題是討論社會正義問題,即社會基本結構如何公平地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或負擔。他的《正義論》部分繼承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論和J.洛克、J.-J.盧梭、I.康德的自然法學說、 契約論等,自稱要把傳統的政治哲學提到更高、更抽象的水平,以代替19世紀以來盛行於西方的功利主義學說,因此羅爾斯被列為“新自然法學派”。為了保證正義原則的公平,書中假設人們在選擇基本的正義原則時,處於無知之幕中,對於本人和其他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和知識能力等等完全不知道,不能預測自己在真實世界中的地位,因此他們所選擇的正義原則,自然是那些容許最大量機會的原則。

《正義論》指出,公平的正義原則包括對制度的正義和對個人的正義兩種。重點是對制度的正義原則,它有兩條:

(1)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相同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其一,對每個人都有利,並使以往受益最少者享有較大的利益(差別原則);其二,在機會的公平平等條件下,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為了解決這兩個原則可能引起的衝突,羅爾斯提出,第一條原則在構成社會制度和社會活動中是一個絕對的限制條件,即自由絕對優先於福利。這就是他講的自由優先原則。羅爾斯因此又被看作現代自由主義的理論代言人。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還討論瞭如何把正義原則應用於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不正義現象的問題。認為憲法的創制,應該採用自由優先原則,由憲法確認屬於政府的權力,規定並保護公民個人的基本自由權利。國家立法,應該注重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目標。由於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的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立法要以差別原則為指導。差別原則要求社會和經濟政策最大限度地促進最少受益者、在公平的機會均等條件下達到長期的生活目標,它包括補償、互利、博愛和開放四個特點。此外,書中還討論了公民普遍地遵守法律規則以及非暴力反抗問題。

影響

羅爾斯的政治哲學是20世紀60~70年代美國社會激烈動盪的產物,在某些方面為人們認識和解決緊迫的社會問題提供了理論根據。《正義論》被譽為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治哲學、倫理學領域最重要的理論著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