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濱文化

[拼音]:deyizhi lianbang gongheguo xingfadian

[英文]:Strafɡesetzbuch des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es,StGB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現行刑法典,是對1871年帝國《刑法典》進行多次修改後,於1969、1974年分別通過總則和分則,1975年1月1日生效。 全文358條,分總則、分則兩編。總則5章,規定適用範圍、犯罪、行為的後果、親告和時效。分則28章,規定各種具體罪行和法定刑。這部法典是經過多年準備和反覆爭論後製定的,對各種犯罪行為規定得相當詳細,不僅罪行種類較全,而且在每一罪行中又規定了在不同情節下法院應採取的措施,以減少分散的單行法規,並給法院以裁量的餘地。該法典的主要特點有:

(1)採取報應刑與矯正刑相結合的量刑辦法;

(2)實行多種多樣的保安與矯正措施;

(3)絕對廢除死刑;

(4)無期徒刑僅限於個別犯罪(如發動或準備侵略戰爭、謀殺、以滅絕種族為目的而殺人);

(5)嚴格限制適用短期自由刑(6個月以下),而代之以罰金;

(6)實行“日數罰金制”(Tagesbussensystem),即在刑法分則各條中只規定處罰金而不定數額,法院在判決時,根據罪行和被告經濟情況,在法定幅度(5~360天,每天2~10000馬克)內,宣告被告應處若干日罰金,每日罰金額為若干馬克,共應繳納罰金若干馬克。日數罰金制原系1910年先在瑞典提出的,1921年5月芬蘭刑法首先採用,後來墨西哥(1929)、瑞典(1931)、巴西(1935)、古巴(1936)、丹麥(1939)各國陸續採用。聯邦德國的採用,使這一制度受到了一些國家的法學家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