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衛生
[拼音]:fayixue jianding
[英文]:medico-legal expertise
法醫學鑑定人運用法醫學知識,按照送檢目的和要求,對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活體)、屍體及有關物證進行檢驗,根據檢驗結果作出的結論。這是一種法律證據,為查明案情提供重要科學依據。
法醫學鑑定人
具有法醫學知識和經驗,接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從事上述檢驗、寫出鑑定結論的人。在中國,法醫學鑑定人由公安、司法機關的專職法醫,或受司法機關委託的高等院校的法醫學教師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聘請具有法醫學知識的醫師擔任。法醫學鑑定人應由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擔任(見迴避)。
法醫學鑑定人被指派或邀請出席法庭作證時,只限於對本案有關的法醫學鑑定問題加以說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為了保證鑑定結論準確可靠,法醫學鑑定人可以查閱案卷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向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證人提出詢問。
法醫學鑑定書
法醫學鑑定人將受理的案件材料(人或物)進行檢驗、鑑定後,寫成的書面報告。一般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緒言,主要記載委託機關的名稱,被檢人情況,檢材名稱和數量,鑑定的目的要求,提取檢材與送檢日期及案情摘要等;第二部分即檢驗部分,詳細記載檢驗過程、方法和所發現的全部事實;第三部分根據檢驗所見,用法醫學的理論,按鑑定事由逐項分析說明,得出判斷理由;第四部分為結論,根據檢驗結果和說明的理由,作簡明的科學結論,即鑑定結論。最後,由法醫學鑑定人簽名。
鑑定必須忠於事實真象。如鑑定人有數人並意見分歧時,可分別單獨作出鑑定結論。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應當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請,可進行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補充鑑定是將已鑑定或新發現的有關材料,仍交原鑑定人複檢,經過補充、修正後的鑑定為補充鑑定。經過鑑定或補充鑑定,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委託他人進行鑑定時,所作的鑑定稱為重新鑑定(見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