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道夫斯基,П.М.

[拼音]:wenhua

[英文]:culture

社會學與其他人文科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狹義的文化專指語言、文學、藝術及一切意識形態在內的精神產品。

詞源

“文化”一詞在西方來源於拉丁文 cultura,原義是指農耕及對植物的培育。自15世紀以後,逐漸引申使用,把對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養也稱之為文化。在中國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禮樂制度、法律條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從社會治理的角度而言,“文化”是指以禮樂制度教化百姓。漢代劉向在《說苑》中說:“凡武之興,謂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後加誅”。此處“文化”一詞與“武功”相對,含教化之意。南齊王融在《曲水詩序》中說:“設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遠”。其“文化”一詞也為文治教化之意。文化一詞的中西兩個來源,殊途同歸,今人都用來指稱人類社會的精神現象,抑或泛指人類所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非物質產品的總和。歷史學、人類學和社會學通常在廣義上使用文化概念。

文化概念的界定

文化一詞尚無統一的定義。在近代,給文化一詞下明確定義的,首推英國人類學家E.B.泰勒。他於1871年出版了《原始文化》一書。他指出:“據人種志學的觀點來看,文化或文明是一個複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倫理道德、法律、風俗和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通過學習而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

英國人類學家B.K.馬林諾夫斯基發展了泰勒的文化定義,於20世紀30年代著《文化論》一書,認為“文化是指那一群傳統的器物,貨品,技術,思想,習慣及價值而言的,這概念包容著及調節著一切社會科學。我們亦將見,社會組織除非視作文化的一部分,實是無法瞭解的。”他還進一步把文化分為物質的和精神的,即所謂“已改造的環境和已變更的人類有機體”兩種主要成分。

用結構功能的觀點來研究文化是英國人類學的一個傳統。英國人類學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認為,文化是一定的社會群體或社會階級與他人的接觸交往中習得的思想、感覺和活動的方式。文化是人們在相互交往中獲得知識、技能、體驗、觀念、信仰和情操的過程。他強調,文化只有在社會結構發揮功能時才能顯現出來,如果離開社會結構體系就觀察不到文化。例如,父與子、買者與賣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只有在他們交往時才能顯示出一定的文化。法國人類學家C.列維-斯特勞斯從行為規範和模式的角度給文化下定義。他提出:“文化是一組行為模式,在一定時期流行於一群人之中,……並易於與其他人群之行為模式相區別,且顯示出清楚的不連續性”。英國人類學家R.弗思認為,文化就是社會。社會是什麼,文化就是什麼。他在1951年出版的《社會組織要素》一書中指出,如果認為社會是由一群具有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組成的,那麼文化就是生活方式。美國文化人類學家A.L.克羅伯和K.科拉克洪在1952年發表的《文化:一個概念定義的考評》中,分析考察了100多種文化定義,然後他們對文化下了一個綜合定義:“文化存在於各種內隱的和外顯的模式之中,藉助符號的運用得以學習與傳播,並構成人類群體的特殊成就,這些成就包括他們製造物品的各種具體式樣,文化的基本要素是傳統(通過歷史衍生和由選擇得到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其中尤以價值觀最為重要。”克羅伯和科拉克洪的文化定義為現代西方許多學者所接受。

上述各種文化定義,互有長短,反映了近現代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和社會心理學家對文化認識的歷史過程。

文化的要素

主要包括:

(1)精神要素,即精神文化。它主要指哲學和其他具體科學、宗教、藝術、倫理道德以及價值觀念等,其中尤以價值觀念最為重要,是精神文化的核心。精神文化是文化要素中最有活力的部分,是人類創造活動的動力。沒有精神文化,人類便無法與動物相區別。價值觀念是一個社會的成員評價行為和事物以及從各種可能的目標中選擇合意目標的標準。這個標準存在於人的內心,並通過態度和行為表現出來。它決定人們讚賞什麼,追求什麼,選擇什麼樣的生活目標和生活方式。同時價值觀念還體現在人類創造的一切物質和非物質產品之中。產品的種類、用途和式樣,無不反映著創造者的價值觀念。

(2)語言和符號。兩者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表意性,在人類的交往活動中,二者都起著溝通的作用。語言和符號還是文化積澱和貯存的手段。人類只有藉助語言和符號才能溝通,只有溝通和互動才能創造文化。而文化的各個方面也只有通過語言和符號才能反映和傳授。能夠使用語言和符號從事生產和社會活動,創造出豐富多彩的文化,是人類特有的屬性。

(3)規範體系。規範是人們行為的準則,有約定俗成的如風俗等,也有明文規定的如法律條文、群體組織的規章制度等。各種規範之間互相聯絡,互相滲透,互為補充,共同調整著人們的各種社會關係。規範規定了人們活動的方向、方法和式樣,規定語言和符號使用的物件和方法。規範是人類為了滿足需要而設立或自然形成的,是價值觀念的具體化。規範體系具有外顯性,瞭解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文化,往往是先從認識規範開始的。

(4)社會關係和社會組織。社會關係是上述各文化要素產生的基礎。生產關係是各種社會關係的基礎。在生產關係的基礎上,又發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既是文化的一部分,又是創造文化的基礎。社會關係的確定,要有組織保障。社會組織是實現社會關係的實體。一個社會要建立諸多社會組織來保證各種社會關係的實現和執行。家庭、工廠、公司、學校、教會、政府、軍隊等都是保證各種社會關係執行的實體。社會組織包括目標、規章、一定數量的成員和相應物質裝置在內,既包括物質因素又包括精神因素。社會關係和社會組織緊密相聯,成為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5)物質產品。經過人類改造的自然環境和由人創造出來的一切物品,如工具、器皿、服飾、建築物、水壩、公園等,都是文化的有形部分。在它們上面凝聚著人的觀念、需求和能力。

文化的一般特徵

主要有:

(1)文化是由人類進化過程中衍生出來或創造出來的。自然存在物不是文化,只有經過人類有意無意加工製作出來的東西才是文化。例如,吐痰不是文化,吐痰入盂才是文化;水不是文化,水庫才是文化;石頭不是文化,石器才是文化等。

(2)文化是後天習得的。文化不是先天的遺傳本能,而是後天習得的經驗和知識。例如,男男女女不是文化,“男女授受不親”或男女戀愛才是文化;前者是遺傳的,後者是習得的。文化的一切方面,從語言、習慣、風俗、道德一直到科學知識、技術等都是後天學習得到的。

(3)文化是共有的。文化是人類共同創造的社會性產物,它必須為一個社會或群體的全體成員共同接受和遵循,才能成為文化。純屬個人私有的東西,如個人的怪癖等,不為社會成員所理解和接受,則不是文化。

(4)文化是一個連續不斷的動態過程。文化既是一定社會、一定時代的產物,是一份社會遺產,又是一個連續不斷的積累過程。每一代人都出生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之中,並且自然地從上一代人那裡繼承了傳統文化。同時,每一代人都根據自己的經驗和需要對傳統文化加以改造,在傳統文化中注入新的內容,拋棄那些過時的不合需要的部分。

(5)文化具有民族性和特定的階級性。一般文化是從抽象意義上講的,現實社會只有具體的文化,如古希臘文化、羅馬文化、中國古代文化、中國現代文化等。具體文化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其中最主要的是受自然環境和人們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如有石頭,才有石器文化;有茶樹,才有飲茶文化;有客廳和閒暇時間,才會有歐洲貴族的沙龍文化。文化具有時代性、地區性、民族性和階級性。自從民族形成以後,文化往往是以民族的形式出現的。一個民族使用共同的語言,遵守共同的風俗習慣,養成共同的心理素質和性格,此即民族文化的表現。在分裂為階級的社會中,由於各階級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不同,社會地位不同,因而他們的價值觀、信仰、習慣和生活方式也不同,出現了各階級之間的文化差異。

文化是由各種元素組成的一個複雜的體系。這個體系中的各部分在功能上互相依存,在結構上互相連結,共同發揮社會整合和社會導向的功能。然而特定的文化有時也成為社會變遷和人類自身發展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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