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友梅(1884~1940)

[拼音]:Guoji Jinrong Gongsi

[英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世界銀行的附屬機構。專門向經濟不發達會員國的私營企業提供貸款和投資的國際性金融組織。由於世界銀行的貸款以會員國政府為物件,而對私人企業貸款必須由政府機構擔保,這種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世界銀行業務活動的擴充套件。為了擴大對私人企業的國際貸款,1954年世界銀行同會員國政府協商後,於1956年7月成立國際金融公司。總部設在華盛頓。金融公司的會員必須是世界銀行的會員國,成立初期為31個,到1987年增加到132個。

宗旨

配合世界銀行,資助會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使其獲得增長,以此促進會員國的經濟發展。

組織機構

國際金融公司從法律和財務上是一個獨立的實體。組織機構與世界銀行一樣,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下設執行董事會,作為負責處理日常業務的常設機構。它的正副理事、正副執行董事也就是世界銀行的正副理事和正副執行董事。公司的總經理由世界銀行行長兼任,公司的一些機構人員也由世界銀行相應機構人員兼任。

資金來源

主要是會員國認繳的股本、借入資本和營業收入。公司法定資本65萬股,每股1000美元。到1988年底已認繳130萬股,股金為13億美元。按照規定,認繳資本應以黃金或美元繳付。除了會員國認繳的資本外,世界銀行及個別國家對國際金融公司的貸款以及公司本身積累,也是公司的重要資金來源。

主要任務

對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私人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專案提供資金,促進外國私人資本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促進發展中國家資本市場的發展。貸款不須政府擔保,期限一般為7~15年,還款時須以原借入的貨幣償還。貸款利息視資金風險和預期收益等因素決定,一般高於世界銀行貸款。國際金融公司還可以對企業進行投資,直接入股。投資物件是發展中國家的私營企業,也包括集體所有制與公私合營的企業。參加投資一般不超過25%,最低的只有2%,但投資收益率一般要在10%以上。國際金融公司和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區別是:除了向專案主辦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外,它還向會員國政府提供政策上的幫助和創造良好的投資氣氛,以期達到促進會員國經濟發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