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丁,Μ.Β.

[拼音]:Bali Gongshe de jingji cuoshi

[英文]:economic measures adopted by Paris Commune

1871年3月18日至5月28日法國無產階級在巴黎建立的革命政權所頒佈施行的經濟政策和法令。

內容

在經濟方面的措施,主要有:

(1)對資本主義企業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剝奪。公社設立專門機構對鐵路運輸和軍事工業的生產實行國家的監督,頒佈法令將逃亡資本家的企業交給工人合作社經營,擬訂了建立工人合作總社的計劃。對於廠主沒有逃離的企業,由公社派人進行監督。此外,還取消了教會的經濟特權,宣佈廢除國家用於宗教事務的一切開支,沒收教會財產歸國家所有。

(2)對國家機關作了重大的改革。公社專門成立了管理經濟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糧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和勞動、就業及交換委員會。同時,對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實行了新的工資制度,取消了高階官員的高薪俸和額外津貼,並提高了低收入者的工資額。

(3)對工人群眾的生活狀況和勞動條件儘可能加以改善。相繼頒佈法令提高工人工資,宣佈工資必須全部交給工人,不許企業藉故剋扣和無理罰款,已扣、罰的必須如數退回。為了消滅失業和免除中間剝削,取締了帝國警察局設立的“職業介紹所”,成立勞動就業登記處。在改善工人勞動條件方面,公社頒佈了禁止麵包坊工人加夜班的法令,提出了勞動者 8小時工作制的原則。

(4)對城市貧民和其他城鄉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充分予以照顧,儘量解決其實際困難。公社取消了私人開設的借貸處,禁止高利貸者進行重利盤剝。一般債務都採取延期 3年、分期償付的辦法,並且不計利息。還下令禁止當鋪出賣過期的典押品,並將價值20法郎以下的小額抵押品歸還給原主。公社廢除了自1870年10月到1871年6月的全部房租,如果已經繳付則作為將來應付的租金。對於逃亡房產主的房屋,沒收後分給無房少房的人居住。公社還制訂了撫卹傷亡的公社社員和軍人家屬的條例,設立了救濟貧民的機構並撥出專門款項發放給窮人。為了保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公社採取了各種措施,包括對面包實行限價銷售等。此外,公社對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十分關切,明確宣佈了“把土地交給農民”的主張,並且提出要免除農民的戰爭負擔。

意義

巴黎公社的上述經濟措施,對於廣大無產者和勞動人民是極為有利的。當然,由於公社存在的時間很短,這些措施實行的時間也不長,不可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其中有一些措施,甚至還沒有來得及實行。但是,它們的意義是重大而又深遠的。另外,也應該看到,巴黎公社的經濟政策還是有不少欠缺和失誤,其中最為嚴重的錯誤在於沒有對法蘭西銀行加以沒收,這樣不但不能解決公社自身的財政困難,反而讓凡爾賽政府獲得了巨大的財力支援,用來對公社進行反撲,從而導致了公社的失敗。

參考書目

A.阿達莫夫編,黎星譯:《巴黎公社史料輯要》,商務印書館,北京,1962。(A. Adamov, La Commune de Paris,┵ditions Sociales,Paris,1959.)

羅新璋編譯:《巴黎公社公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