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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gongtong fanzui

[英文]:complicity

2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

種類

各國刑法學家根據各自不同的標準,分為:

(1)簡單的共同犯罪與複雜的共同犯罪。前者指共同犯罪人共同參加實行(即共同正犯),後者指共同犯罪人,或實行,或教唆,或幫助,各自的地位和作用雖不同,但均系共同參加。

(2)根據形式的不同,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無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結夥,犯罪集團等)。

成立的要件

一般認為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行為人必須對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即對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認識。2人以上的過失犯罪不能構成共同犯罪,1人出於故意,另1人由於過失而犯同一罪行的,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其中,按各個罪犯在同一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是直接參加實施(正犯),有的是幫助(從犯),有的是教唆(教唆犯)。所有這些各自分擔的犯罪行為,都是為了實現共同希望實現的犯罪而實施的行為。

(3)行為人必須都是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同未達責任年齡的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見正犯)。但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

各國刑法學家根據各自不同的標準,將共同犯罪人(簡稱“共犯”)分為各種不同的型別:

(1)有形共犯與無形共犯。前者指共同直接實施犯罪的;後者指對他人施以精神上影響的(如教唆、勸誘)。

(2)必要共犯與任意共犯。前者指犯罪行為依照法律規定非2人以上不能實施的、 如聚眾劫獄罪的共犯、賭博罪的共犯;後者指犯罪行為依照法律規定1人就可單獨實施,但有時為了便於實施而集合2人以上共同實施的,如殺人罪的共犯、搶劫罪的共犯。

(3)事前共犯、事中共犯與事後共犯。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前,進行教唆或為之策劃、幫助的,是事前共犯,一般構成教唆犯或從犯。2人以上共同直接參與實施犯罪行為,或在他人正在實施時,幫助其實施的,是事中共犯,一般構成共同正犯或從犯。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後予以幫助的,是事後共犯,但需把事前有無通謀區別開來。對事前無通謀的,即在正犯實施犯罪行為以後才知情,並對他進行幫助的(如窩藏正犯、毀滅或偽造罪證、包庇正犯等),是否構成從犯,從而同正犯構成事後共犯,學者有不同見解。有的認為應當構成從犯,從而構成事後共犯。有的則認為既無事前通謀,不具備幫助正犯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已獨立構成窩藏、包庇等罪,從而也不應同正犯一起構成事後共犯。

(4)最常見的分類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標準進行分類。如《法國刑法典》採用二分法,把共犯分為正犯和從犯。聯邦德國、日本、瑞士等國的刑法典則採用三分法,把共犯分為正犯、從犯和教唆犯。蘇聯刑事立法先是把共犯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3類,在1958年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中,則把共犯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 4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6條把共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4類。

共犯的刑事責任

怎樣確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有兩種不同的主張:

(1)共犯從屬性的理論。主張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依照共同犯罪中正犯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況來確定,正犯以外的其他共犯的行為和刑事責任,從屬於正犯。只有當正犯實施了犯罪行為時,其他共犯才負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正犯的行為是犯罪未遂,其他共犯也就只負犯罪未遂的責任。如果正犯因自動中止犯罪而免除刑罰,其他共犯也隨之免除刑罰。

(2)共犯獨立性的理論。主張以共同犯罪中各個犯罪主體固有的犯意為標準來確定他們各自的刑事責任,正犯以外的其他共犯的行為和刑事責任具有獨立的意義,不從屬於正犯。即使被幫助人、被教唆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幫助犯、教唆犯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只不過是構成未遂罪而已,教唆犯、幫助犯應對教唆犯罪、幫助犯罪的行為負獨立的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比單獨一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各國刑事立法對共同犯罪人的處罰,通常採用從重的原則。封建時代的刑法規定,只要同犯罪有某種牽連的人,一律共同負刑事責任。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大大縮小了共同犯罪的範圍,並且嚴格規定了負共同犯罪責任的條件。對共同犯罪各個成員所負刑事責任,現代各國刑事立法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有的採用共犯從屬性的理論,有的採用共犯獨立性的理論。一般是正犯處刑較重,其他共犯處刑較輕。英國沒有區別實行犯與幫助犯的刑罰。中國刑法對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採取區別對待的原則,分別規定處以重輕不同的刑罰。

參考文章

試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刑法簡述共同犯罪的形式。刑法簡述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係。刑法試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刑法1、試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刑法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定義]如何解釋?刑法論述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刑法